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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不得销售哪些化妆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2,什么是化妆品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②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③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④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3,什么是化妆品特殊添加物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FDA就开始了对化妆品中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美国FDA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 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达79ppm,但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中规定:按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计算,工作环境中空气里的1,4-二氧杂环己烷含量应不能超过100ppm的浓度。澳大利亚卫生局的官方网站对1,4-二氧杂环己烷的评估技术文件及推荐标准认为,日常消费品中(食品和药品除外),1,4-二氧杂环己烷的理想限值是30ppm,含量不超过100ppm时,在毒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  而我国现有化妆品法规对甲醛和1、4-二氧杂环己烷物质的规定是,根据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口腔产品除外)(以游离甲醛计),甲醛禁止用于喷雾产品,指甲硬化剂中甲醛的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产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5%时,需标注含甲醛)。除此要求外,对于婴幼儿用产品,在甲醛含量上并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1、4-二氧杂环己烷属于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物质。  另外,2007年2月,卫生部就现行化妆品法规中禁用物质的概念专门作出解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要求,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就是一些添加剂,如水杨酸啊,尿囊素之类的。都是有他特别的功效的,比如消炎啊之类的

4,化妆品中哪些是有害的

这个....哪个....不大清楚....在SK-Ⅱ之后,又有4大著名化妆品品牌(迪奥、雅诗兰黛、兰蔻、倩碧)的6款粉饼产品被香港媒体披露含有重金属铬和钕。铬和钕会引起皮肤接触性皮炎和湿疹。铬对皮肤造成的伤害比较顽固,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全治愈。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刺激。我国由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列出了禁用物质清单,共421种,其中金属和非金属有16种,包括铬和钕。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闫世翔介绍说,化妆品中含有的金属和非金属有很多种。有些是为达到某些特定功效刻意添加的。例如,添加汞以起到美白的效果,因为汞化合物会破坏表皮层的酵素活动,使黑色素无法形成。铅的氧化物具有一定遮盖作用,也可用于美白。而如果化妆品中添加了砷、汞、铅,长期使用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最大。因此,化妆品中的砷、汞、铅等是必检物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了这些物质在化妆品中的限量。砷为10毫克/公斤,汞为1毫克/公斤,铅为40毫克/公斤。如果化妆品中含有的汞、砷、铅等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将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汞会对皮肤造成刺激,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很大,使人出现记忆力衰退、失眠等症状。铅会导致神经衰弱加重,影响消化系统。砷能引起皮肤色素沉着,也会引起神经系统病变。【《环球时报》9月29日段聪聪文】 化妆品中有害添加物汞和汞化合物常见产品:祛斑产品等。危害:汞中毒,失眠乏力,记忆力不好,情绪变化明显。邻苯二甲酸酯常见产品:指甲油等。危害:干扰内分泌、增加女性患乳腺癌的几率。增塑剂常见产品:指甲油等。危害:破坏人体荷尔蒙,影响生殖健康,甚至引发癌症。镉常见产品:口红等。危害:致癌物之一,能伤害人的肝、肾和骨骼。铅常见产品:口红、染发剂等。危害:引起贫血,伤害人的肝、肾、骨骼,引起神经衰弱,便秘,食欲不振。煤焦油常见产品:眼影等。危害:与癌症相关。铋常见产品:口红等。危害:伤害肝肾。
主要是含铅汞. 个人觉得玉兰油的不太好.依赖性太大.
所有的化妆品都含铅汞的咯;化学的东西能不含吗

5,化妆品个人卫生应该有那些

为避免化妆品影响人体健康而提出的要求和卫生措施。化妆品大部分由多种化学物质配制而成。质量合格的化妆品,对皮肤具有滋润营养、清洁除垢、散发香味以起到美容的作用。卫生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使用后会带来不良影响;如某些化妆品中酸、碱、铅、汞、砷等有害物质的残留超过一定的标准时,涂抹在皮肤表面后,若皮肤暴露在日光的紫外线下,这些成分就会起化学变化,导致光照性皮炎,面部奇痒、红肿或色素沉着。有些用工业原料制成的唇膏中含有毒物质氧化铬,涂用后会随唾液或食品吞咽下去,长期使用对人体内脏器官及造血功能有影响。有些化妆品虽不含有害化学物质残留,但所用原料本身的病菌含量过高,使用后也可能引起皮肤感染或过敏。染发剂含苯胺类,加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后,涂在头发上可使蛋白质变性,形成各种不同的颜色。美国约有2500万人(其中多为妇女)染发。染发剂与肿瘤发生的关系有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染发剂与人类肿瘤的发生无关,因无直接证据,但有报道,氧化型永久性染发剂中90%(150/169)有致突变性,其中少数经动物实验证明可以诱发肿瘤,经皮肤吸收也可引起中毒。流行学研究资料表明,长期使用或职业接触染发剂与某些肿瘤的发生有关,如长期染发的绝经期妇女中乳腺癌患者的比例甚高。曾对女美容师作的死亡统计分析,排除年龄、种族、吸烟等因素后发现,被调查的女美容师中各种肿瘤的发生率均较高,肺癌更为明显。美国报道,在接触染发剂苯胺的理发师和美容师中膀胱癌的发病率较高。  另外,还必须指出:人的肤色与种族、遗传因素等有很大关系。  人的皮肤表皮基底细胞层中有黑素细胞,黑素细胞含有酪氨酸酶,可以氧化酪氨酸而形成黑素小体,这种细胞颗粒是决定肤色的关键因素,不是任何化妆品可以改变的,一些被广告中声称有“增白”和“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说穿了是对肤色的暂时遮盖而已。随着年龄的增长,皮下组织中的胶原纤维和弹力纤维也会逐渐老化失去弹性,任何化妆品均不能使皮肤这种衰老过程逆转,即使对加有维生素 A酸类的抗皱霜疗效型化妆品,使用后充其量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皱纹减轻,但绝不会使之消失。总之,使用化妆品可以美容,但这是暂时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化妆品使用后可以永葆青春。  化妆品的化学组成和分类  中国国内市售的化妆品中,国产者使用200多种化工原料,进口者使用500种化工原料。化妆品的化学成分主要是油酯、蜡、脂肪酸、醇类、乳化剂、防腐剂(醛类)、香精、有机溶剂、水解蛋白盐、酸、碱、无机盐类等,有些化妆品中还加入一定量的营养滋补品和药品(包括中药,甚至激素)。化妆品的品种繁多,尚无明确统一的分类标准。大致可分为护肤、护发、美容及疗效四大型化妆品。  化妆品的卫生管理法规  一般化妆品生产工艺设备比较简单,投资较小,市场需求量大,投资见效快,所以品种多,竞争性也大。不合格的化妆品也容易流入市场。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要有卫生检验标准。化妆品的卫生检验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原料选用规格的规定、有害有毒物残留量的测定、微生物含量及毒理学指标(见表)。其中有些卫生检验标准的具体数据要求与药品、食品相似。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基本信息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罚则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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