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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诉村民小组长和土地承包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何列当事人

村民代表小组为原告,小组和承包方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诉村民小组长和土地承包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何列当事人

2,我与村委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我承包期

1 这个判决有正确的部分。他们的依据是:你既然承包了河滩地,河滩地就归你管理了。你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造成了承包期内沙地被挖的损失,现在你还给村委的是被损坏的河滩地,当然你要赔偿损失。但是这个合同可能违背了他们的某些规定,不能继续执行,要撤销。而单方面撤销合同是要赔偿你的损失的。他们不愿意赔偿,就认定为无效合同。2 你可以要求他们拿出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3 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你看法院的判决书那不就有依据嘛。河滩地一般由河道管理部门管理而非村委。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与村委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我承包期

3,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4,未经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改变土地权属

经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村委会基于不同目的,经协商签订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鉴于本案陈某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土地,该部分土地承包款不需返还,所余承包款及押金村委会应予返还,双方对该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据此,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某承包押金5000元、承包款20346元,共计25346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村委会各半承担。
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公证与否无关,合同公证,公证的是双方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签订合同的意愿真实、签字属实等。你与本地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你与本地人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是转包合同,只要符合土地法32条、33条、34条条件是有效的。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允许的,只不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权而已。附: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5,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现象较为常见,而且引发纠纷者不少。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由于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互换土地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因而,土地互换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等情况都比较常见。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善良风俗,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下2、3同)的互换当事人,虽有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关于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要准确认定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4、关于对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据此,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则不得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但现实中,有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土地的情形,而且互换土地后,有的对所换土地重新进行治理,有的还在所换土地上从事建房、葬坟等永久性建设。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按照法律规定,互换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土地,但返还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坟墓等建筑设施的处理问题。建设房屋一般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按农村习俗,坟墓不能随便迁移,所以,拆除房屋、迁移坟墓等将面临很多尴尬和困难。因此,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减少涉诉信访情况发生等目的出发,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着重进行协调和调解,使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涉案土地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从而尽可能维持土地互换现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有三种途径解决: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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