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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法人和自然人什么意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见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不是人,是具有法律意义上一个集体的人 2、自然人就是指个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企业就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而言,最终承担企业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负有无限责任(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假如当一个企业破产清算时,如果是自然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话,那么他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而对于法人企业来说,只要企业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实体消失,那么未能偿还的债务从此就一笔勾销,对于投资者而言,损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会威胁到个人其他财产。 企业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法律上法人和自然人什么意思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分类基于法人设立的法律标准为依据分为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私法人可以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如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我国《民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把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以下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社团法人的代表是公司,但公司是营利性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分为登记和不需要登记两类。如妇联,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具有营利性,但是社团法人可能具有营利性。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联系和区别社会团体法人(如妇联)可以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也可以是财团法人。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法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进行的分类。
前简称,后全称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联系和区别社会团体法人(如妇联)可以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也可以是财团法人。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法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进行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有什么区别

3,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公、私法之区分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涉外因素大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的历史传统的源流关系的各国或地区的法的总称.凡是句某种共性或传统的各国或地区的法,都属于一个法系.

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4,私人公司法人代表

要看是什么公司。 如果是个人公司,那责任太大,要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就是: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样的事非同儿戏,亲戚关系不起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一般来说,根据委托授权书,他可以代理你公司授权予他的民事行为,而你所在私人公司则成为他所代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 笼统讲如上,但是也有一些代理关系如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法律问题,如果有什么特殊方面的顾虑的话可以具体指出 一般就是要注意将委托授权书上所罗列的授权行为清晰明了无漏洞就是了,还有就是不要有什么证据,足以使他人相信你公司的代理人具有你所为授权的代理权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5,法人与自然人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是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投资,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组织,比如一个公司,一个学校,一个社团法人等。法人是指一个具体法人资格的企业,只由一个法人企业全额投资成立的一个公司叫法人独资,也就是没有其他股东了;自然人就是指一个公民或者非公民,也就是一个人,一个人出资投资成立一个公司,也没有其他的股东。法律规定,个人独资公司只能成立一个,也就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成立一个独资企业,不能同时投资成立两个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其区别在于:自然人就是指你、我、他;(活着的)法人就是有一定承担能力的人或组织的代称,如个体的法人就是业主,学校的法人就是学校,法人代表是某某校长;而法人不一定都是人,但自然人一定都是人;法人一定是自然人,自然人不一定是法人,且法人是一个组织,不具有生命。法人与自然人相同点是都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企业就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自然人企业而言,最终承担企业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负有无限责任(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法人。
自然人就是指你、我、他。(活着的)法人就是有一定承担能力的人或组织的代称,如个体的法人就是业主,学校的法人就是学校,法人代表是某某校长。法人不一定都是人,但自然人一定都是人。法人一定是自然人,自然人不一定是法人。法人是一个组织,不具有生命,俗称:法人不是人;法人的代表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是我们称的具有生命的人,它们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它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从主体来区分,所有的企业就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 自然人企业而言,最终承担企业所有管理职能和经营风险的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作为自然人,对于企业的发展负有无限责任(比如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假如当一个企业破产清算时,如果是自然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话,那么他必须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而对于法人企业来说,只要企业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实体消失,那么未能偿还的债务从此就一笔勾销,对于投资者而言,损失的只是投入的那一部分而已,不会威胁到个人其他财产。 企业法人中又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比如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我们最常见的,也是最关注的,就是企业法人中的公司法人。简单点:法人是一个组织、团体,自然人就是一个人。复杂点: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6,我国法人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入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等。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既是团体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为法律所拟制的人。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一、传统民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 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 (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被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私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联营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 7.外资企业法人 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成为一个发展的潮流。在这种情况下,单一所有制的企业逐步为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企业形式所替代(例如,在原有的国有企业中,通过吸引外资或吸收其他投资,注入了其他性质的资本,即由国家独资变为国家控股或者参股)。所以,上述企业法人的分类的意义逐渐减小。 (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等。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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