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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缔约过失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并且双方要是没成立合同,那么过错方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2,违约赔偿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差额计算方法,合同因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为合同实际履行之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减去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利益部分的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赔偿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3,请问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依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你继续在超市每月可以继续获得的利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司法解释有规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保护可得利益的!
证据齐全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超市违约,请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的。
可以的,只要是有效合同,又有相关证据,法院会支持的!

请问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依

4,民法典违约赔偿损失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赔偿损失的规定1、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救济功能。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适用范围1、违约责任。2、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4、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三、赔偿损失特征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责任、违约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有所区别。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中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大家在签署合同时,当然大部分都是奔着利益签署的,可得利益就是其中一种,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那么,如若可得利益损失了该如何赔偿呢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6,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7,一般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除了法律另有详细的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赔偿损失的方式具体有三个,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1、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2、金钱赔偿: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3、代物赔偿: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的,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分别不同情况: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分别不同情况: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8,如何理解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损失评估包括:1、生产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调试)设备、原材料或交付的设备、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延误生产期间的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违约解除承包、租赁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后不及时交接承包、租赁物(包括车间、厂房、生产用特种车辆等)的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转售利润损失评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不合约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转售的交易失败而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合同如约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例如,在涉及转卖的合同关系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其所遭受的利润损失,就是方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征:1.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是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获得的利益。2.可得利益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被当事人获得。3.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的利益,也是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这里,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非守约方,以维护公平;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以排除市场变化对赔偿额的影响;预见的标准应当是一个理性的、通常的标准。

9,违约损害赔偿有什么条件

【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里所说的适用条件不等同于前述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合同责任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而损害赔偿要件除了一般违约责任要件外,还具有它自身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在具体条件是有区别的,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该后果有因果e68a84e799bee5baa631333363386130关系四个条件。至于违约行为和过错条件已在前述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中介绍,这里仅就后两个条件予以说明。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也即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损害概念本身还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损害包括违约对各种权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后果。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仅指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精神损害。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因其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害(但在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人身伤害)。所以,这里讲的损害赔偿是从狭义理解的,即财产损失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具有如下特点:一方面,损害后果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的丧失在内)。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失,不能赔偿。另一方面,损害后果是可以确定的。损失的确定钱首先是指损失能够通过金钱计算加以确定。此以,对于因违约造成的人身伤害只能转化成能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等,才能要求赔偿。损害后果的确定性还意味着它是债权人能够通过举证加以确定的,这尤其体现在可得利益的损害方面。2、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是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是因,损失是果。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而且也是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限定的标准。此外,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重要依据。在违约发生以后,为确定因果关系,需要查找外来因素对违约后果的影响。尽管在合同责任中采纳了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对违约后果产生作用一般不影响债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在不可抗力引起违约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被免除责任。因此,考察外来因素,在此基础上确定困果关系,对归责也是有意义的,更何况在确定因违约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时,也应当考虑这些损失的发生是否介入了外来因素。一般来说,在违约行为造成非违约方现有财产的减少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容易确定的。但是,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造成受害人未来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造成合同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就需要确定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采纳了可预见性理论。该理论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从中国《合同法》规定来看,中国《合同法》对法定损害赔偿已经采纳了可预见性理论。合同当事人将对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只有当违约所造成损害是可以顶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不存在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也不应承担对这些损害的赔偿责任。所以,可预见性理论可以限制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发生,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当然,可预见性理论并不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唯一标准。在许多情况下,运用这一标准也不一定能够准确地认定因果关系。例如在当事人共同过错或者双方违约中,根据可预见性理论就很难准确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主要不是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问题,而是要确定双方的违约行为对损害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确定原因的问题,并根据原因来决定责任的范围。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借鉴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根据双方的行为各自对损害结果所产生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作用,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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