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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指的是什么

抵押权:指土地使用权获得者在其有效的使用期限内有以土地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或其他担保的权利;

抵押权指的是什么

2,关于抵押权

1, 动产抵押未予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丙是以合理的价钱购买,乙不能主张实现抵押权,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2 如果登记,转让行为无效。可以实现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抵押权

3,抵押权 抵押权

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抵押权实行登记生效要见主义 抵押合同实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抵押权 抵押权

4,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5,抵押权范围 解释

这条来自担保法解释62条,我把原文的内容分成几种情况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其实这几条我认为联系上下文还是比较好理解,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1,A把物品抵押给B,后来C对物品进行添附(上述三种的统称),因而C得到了所有权,此时C应当补偿给愿所有人A一定的补偿金,此时担保的效力延伸到该补偿金上。2,A把物品抵押给B,添附后A仍然为所有人,此时没有变化。3,A把物品抵押给B,后来经过CDE等人共同添附后,变成多人共有,此时B得抵押权延伸到A共有的份额上

6,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基本权利】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比如甲拥有一栋楼,甲把楼抵押给了乙并给乙办理了这幢楼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甲又通过抵押合同,把楼抵押给了丙,但未登记。此时乙和丙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只不过给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物权的。给丙办理的抵押是基于债权的。如果甲违反和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乙之后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如果甲违反和丙所约定的事项的话,丙以后只能对甲主张其所享有的抵押权。这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针对所有人都有效。而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针对合同订立的对方有效。所以基于物权设置的抵押权比基于债权设置的抵押权优先,如果乙丙同时主张其抵押权的话,*最终会判给乙。变更抵押权,其实就是说变更抵押权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乙要把这栋楼抵押给别人的话,需要对抵押权登记时的抵押权人那一项进行变更,因为一栋楼上不能同时设置两项物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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