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辱母*应该怎么判

凶手按故意杀人罪定性,考虑到死者具有过错,处死缓,限制减刑。

2,辱母案正确判决应该怎么判

无罪释放,或者缓刑,面对围攻,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奋起抗击小鬼子一样的禽兽,不应受刑罚,

辱母案正确判决应该怎么判

3,辱母案我认为余欢做的对你的看法呢

第一,非法经营(高利贷),非法拘禁,侮辱等。法益侵害存在。第二,警察无作为,法益侵害继续存在。(正当防卫存在)第三,余欢面对十余名成年男子,力量对比悬殊。第四,作案工具~水果刀并非刻意准备,且余欢动手是基于警察已走,自己面临一群人包围下使用刀具。在使用前,说了大意如下,不要过来再过来我砍你之类的话。而放高利贷者继续向前(可以被认定具有挑衅行为)。(本点可以认为,他并非故意伤害罪。)
那种人 死不足惜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辱母案我认为余欢做的对你的看法呢

4,简述辱母*如何从法律与道德层面看待

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亡。杜志浩,是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
辱母*,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辱母案如果发生在明朝会怎么判刑还是古人有办法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东汉时期讲究孝道,因此很多刺杀逗辱母辱父者地当事人被宽大处理。也是在山东——当时属于青州府安丘县(今安丘市)发生了一起逗辱母*地。当事人毋丘长与母亲一起逛集市,偶遇一个醉汉,醉汉出言不逊,辱骂毋丘长的母亲,言语粗俗,举止轻浮,毋丘长气愤之下,失手将醉汉打死,畏罪潜逃。官府在胶东国(今山东即墨)将毋丘长抓获。胶东国的国相吴佑得知此事命人将罪犯带来对他说:逗儿子见母亲受辱,一时激愤乃人之常情,但孝子在愤怒时也要有所顾虑,不能因此拖累母亲,如赦免你,国法不容。地得知毋丘长有妻无子,吴佑命人将其妻接到狱中,直至怀孕后离开,秋后将毋丘长处死。古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因践行孝道对罪犯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以此教育世人弘扬孝道,吴佑的做法得到了百姓的一致认可。

6,冠县辱母*始末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启动二审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二审宣判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刑满释放 2020年11月18日上午,山东冠县“辱母*”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2021年5月31日上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于西明刑满释放,从山东省*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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