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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根据您的陈述,您可以所要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您哈还可以主张的权利有:一要求单位支付给你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要求单位补发工资以及补偿金;三是要求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保

新劳动合同法案例

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调整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只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由双方协商来决定的,不存在什么条例可循。你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调整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公司作出调整的事实后才可以这样做),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由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3,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例分析

1、该损失由乙承担。此时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了。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小马应归甲所有。因为此时马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小马)应当归标的物的所有者所有,即归甲所有。 3、该损失由乙承担。交付后,乙负有看管的义务,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乙有过错,所以应由乙承担。 4、第三人不能取得马4的所有权。在我国,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第三人是以低价购得,即使是在市场上购得的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5、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但不是1.5万元的双倍,而是5000元的双倍,另外10000元只能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 6、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在乙取得所有权后该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方面的案例分析

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3

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因为,《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款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法案例作业

1、目前已无临时工的说法,《劳动合同法》适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劳动者。 2、用人单位无权收押金。不管什么原因不再返还的约定是无效的,应当返还。 3、一年的试用期不能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多履行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试用期工资低于劳动合同中1000元工资的80%违法,如果80%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补足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5、上班时间玩游戏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如果是的话,那么可以解除,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是的,那么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撤消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关系不再存续)。 6、单位下“开除”的决定不规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应当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上面朋友说的好。加一条:你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理由要双倍工资
一楼回答很有道理,本人对以上按例也加上一条:劳动合同不可以口头约定,要定立书面的形式,并各持一份,要不然,你去仲裁,很难拿出证明,证明你是在这家公司工作的劳动者。

6,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1.违法行为有:  1)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抵押,并向公司 、交抵押金1000元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合同期限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者企业可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三个月内不能治愈者的,女职工因怀孕、生育不能正常工作者的,企业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根据相关规定)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两个问题一起回答了

7,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

  答:(1)适用于这批新女工。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新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无效。本案中,集体合同中规定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而在与新女工的合同中工资报酬只有700元,无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新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和工资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朋友 要是你也是公选课作业的话 不要完全抄我的吖~~估计咱老师是同一个~~适当改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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