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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我国当今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都有哪些在线等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请问我国当今与网络实名制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都有哪些在线等谢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应该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淘宝的店铺掌柜不算,因为它的经营权归属是淘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只针对运营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3,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法律

实名制跟这个没关系,首先你的确定所属房产是结婚前买的还是结婚后买的,特别是办理的房产证上的日期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是否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不属于婚前财产的话,男方是无权私自处理房产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法律

4,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是什么范围是哪些网上打广告是不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网站。http://www.wannheng.com/Questions/ShowArticle.asp?ArticleI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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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CP与IP备案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于2005年2月份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未备案网站活动,目前已进入严查惩办阶段。现接信产部通知,要求在2005年12月12日关闭所有未备案成功的网站。如贵站仍未备案,请火速提交备案信息,并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http://www.net.cn/static/newscenter/news_051207_icp.asp 如果您还未进行ICP备案,请您登录到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直接办理备案,具体流程请参见信产部ICP备案流程图,备案成功后按上述的第一条方法填写备案许可证号。

6,关于网吧问题

一个村的还这样?以后他不怕被自己村的人追着打
这个还不简单啊。直接去当地文化局举报就行了,所有网吧都是文化局管的,他们也查处黑网吧等等等!
那是违法的,国家明文规定网吧让未满十八周岁上网可以调销营业照,对活营业照可以没收工具并做处罚,建议你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
你这样算是黑网吧了............ 黑网吧即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开设的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小心孩他妈去举报你
到文化局举报

7,查到是黑网吧会怎么罚

黑网吧即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开设的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黑网吧即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开设的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文章TAG: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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