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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协议与居间合同是一样的吗在法律上两者具备的法律权益是一

巨剑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有其他的法律困惑。推荐你在百度查律伴的 律师去咨询
二者在法律上是一样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任何区别,除了措辞。合同就是协议。合同法也可以叫协议法。

居间协议与居间合同是一样的吗在法律上两者具备的法律权益是一

2,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出租方或者承租方与中介之间订立的有偿服务合同。
租赁是房东和租房户之间,居间是房东或租房户和中介之间签订的合同
后者要收中介费的,笨死了你

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3,居间合同与居间协议是否是同一概念

是同一概念
是同一概念。协议是合同在书面表现一种形式,在法律上称为合同。
虽说有些不同,但都能表示当事人意思,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一致。格式合同除外。
不是一码事。协议有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法律效益不如合同

居间合同与居间协议是否是同一概念

4,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居间协议是和中介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订立的。
有的,居间协议是有中介居间介绍业务,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的合同。买卖合同成交后,买卖双方支付中介居间介绍费用。在法律上讲,此合同应由你们三个房屋产权共有人共同签订,你签订的这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同意你卖房,这个合同就完全有效;如果他们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这个合同便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现在中介尚未撮合成交房产,而你丈夫和儿子又不同意卖房,你完全可以去中介处撤销这个合同。

5,什么是居间协议居间协议要注意什么

居间协议:也叫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常说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中介就是典型。三方: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居间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其无关。就是起个居中斡旋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意思,牵线搭桥的作用。居间人促成合同达成取得报酬的,居间活动的费用自行承担。委托人是接受居间人所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人,当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时但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所以,居间合同中当事人主要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双方权利义务:1、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并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取得报酬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时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未成立时,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6,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异同

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成交机会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介入权

7,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有: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合同: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第四,“介入”不同。行纪合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扩展资料: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服务性。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此服务的表现为向委托双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定约媒介,传达双方的意思,起到委托双方牵线搭桥的“媒人”,但委托双方最终是否达成一致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第二,双务性、诺成性。委托人双方一旦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居间人就负有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第三,有偿性。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其目的即为获得居间服务报酬。居间人向委托人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唯一区别为,居间行为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委托人是否支付相应报酬。如未成立,则委托人只需要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间合同百度百科-行纪合同
1、含义不同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2、特点不同行纪合同的特点: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行为直接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其行为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行纪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其购销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3、权利不同居间合同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行纪人的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纪合同搜狗百科-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和航迹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居间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附合同法条文: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 (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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