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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该案最高法定刑时间,办案机关发现并受取措施的不受时效限制
二十年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2,刑事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刑事诉讼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

3,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简称:从旧兼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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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追诉时效的问题

4,刑事案件审判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期间为二十日,刑期在三年以上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间,经检察院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每次补充材料一个月,法院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
公诉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一般是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两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是一个月,法院审判是两个月。

5,刑事案件起诉期限

对于诽谤罪的追诉时效期间是五年。
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 1、普通刑事案件,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1个月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对于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诽谤不属于刑事案件·是治安案件!

6,案件的审判期限是多少刑事案件一审上诉期有多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一般一审审理期限是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10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5日。
刑事案件一审判缓,在上诉期内若有重大立功,并且已经上诉的,二审可以判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 是否判决免除处罚,还需要由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依法判决。 《刑法》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有多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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