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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管理的法律责任界定

委托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之所以要进行体检,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在易患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员工离职时应当由用人单位组织待离职员工进行离职前的职业病检查。 如果待离职的员工同意不参加体检,可以让他在给你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这一项,如果不写明,你属于无权代理,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该员工后期患有职业病,会将你和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的。

委托管理的法律责任界定

2,委托责任由谁承担

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委托责任由谁承担

3,请问法律中被委托人的责任谢谢

首先,不用担心.根本不存在你担心的问题你作为你老公的代理人,接受他的委托办理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即你老公来承担的.关键的事情是,在委托书上委托事项一项必须写清楚,明确,既能达到你们办按揭的目的,又容易明确你的责任.你只要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履行职责,那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老公承担.而且,无论这合同是有你一个人的签字,还是你们夫妻的共同签字,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这都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你无需担心这些问题.有其它问题,还可发邮件给我sj.wang1116@163.com, 本人是律师
您这种情况,如无特别的约定,结婚后未还完的的房款由夫妻共同还款,就结婚后还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未还的贷款全由女方和男方共同承担。
你(代理人)只要在授权范围内所做的事情,都由委托人(公司)承担责任。
婚后所购房子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您签合同,债务仍由您们夫妻二人承担。您放心签订。详谈在线交谈

请问法律中被委托人的责任谢谢

4,民法典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5,作为委托代理人我付何法律责任

你所面临的情况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签有委托代理协议,一般而言该协议应该有关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的规定。你要看看自己的代理行为是否是在代理权限内。另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假如你的代理行为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而言,你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如果你是在代理职权内代理出现什么问题你不用承担责任,除非你有过错。
你不用承担责任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所以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6,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对第三人承担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授权不明,是指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表示不明确,这种不明确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向谁授权;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或权限;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有效期限。 不管被代理人采取何种授权方式,不管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特别是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对上述事项表达不明确,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5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授权不明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不能仅因为授权不明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应拒绝接受委托,接受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7,急急高手请进委托代理人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没有讲清楚是你委托人家还是人家委托你,如果是你委托人家,你可要慎重,看看委托的事情是什么,需要委托再签名,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你负责的
当然要有责任了。否则,填这个干什么 ,又不是玩
委托代理关系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一般情况下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如果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存在过错的话,代理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由被代理人承当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没有超出代理权限,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填什么字,是你的名字吗?另外你还要说清楚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委托权限是什么,否则无法帮你分析.

8,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

你的理解正确。事实上,《民法总则》已经删除了书面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理解为:即使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其法律风险也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理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书授权不明是被代理人(授权人)的过失,相应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民法通则》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代理人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同时,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相对人损失,被代理人可能因此间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规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学理上,关于代理人是否应对授权不明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分别是“补充责任说”和“有偿无偿代理说”。前者认为要求代理人承担一般连带责任过于苛刻,应限于被代理人履行不足部分的补充连带责任。后者认为代理人的责任形态应视代理形态而论,在无偿代理中,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在有偿代理中,只有代理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连带责任。可见,无论哪种学说都认为代理人责任过重应予减轻。现在《民法总则》直接将该条款删除,改变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格局。
你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9,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委托权的规定有哪些

第六十四条 【代理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委托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八条 【转委托】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 代理人死亡;(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民法通则》第63-69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条款,《合同法》第21章是关于委托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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