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签订成立,交付生效。

什么是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2,质权合同是否生效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二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成立.本案中,摩托没有交付,你还未取得摩托所有权,所以质权合同未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没有生效。

质权合同是否生效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3,法律对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时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生效.该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因为质押物没有交付。而且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必须办理登记。因为是机动车。
没有违法的合同一经签订立刻成立。质押合同也是如此。生效以该质押物的交付为要件。

法律对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规定

4,质押合同是什么合同

质押,有点人质押住的意思,就是你向别人借钱,需要交一点抵押物到出借人手上,用于质押的主要是一些动产,金银首饰,车子,不动产不能质押,因为不动产没办法交到银行手上与之相应的是抵押合同,签订抵押协议,但是抵押物不用交到出借人手上例如一套房子,我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房子我继续住,例如一辆车,我和银行可以签抵押合同,也可以签质押合同,如果签的是质押合同,车子我得交给银行。稻丁特训.
1、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需要“移交质物”这种特殊形式。2、因为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如有帮助,请采纳!

5,质权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楼上的回答实在是让我震惊,《物权法》出台后早就对质押中的债权和物权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将质押行为分为两个行为一个就是签订合同的行为称为债权行为;另一个就是转移质押物的行为称为物权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话,一般情况下合同就是签订就成立并生效。对于你说的转移质押物,那是物权行为,也就是转移质押物质押成立。我是上海的律师,要是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给我留言。
质权的法律效力如下:1. 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 对标的物的效力。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3.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4. 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6,关于银行抵质押贷款的相关合同的含义和作用懂得解答一下吧

本质上就两类合同,一类是借款合同(主合同),一类是风险控制类合同(从合同)。信贷产品大体上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办理这个业务要签流贷借款合同); 项目融资贷款(这个是项目借款合同)、风险控制类合同和风险控制手段密切相关:如果是土地房产抵押,显然是签抵押合同(需到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什么最高额的只是一个抵押率的问题); 如果是存货存单质押,显然是签质押合同(这个根据质押物不同有的需要监管,有的银行直接入库); 如果是采用担保方式,如果是担保公司担保,需要和担保公司签担保合同;如果是其他企业担保,需要担保企业签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当然,大多数银行在和私企做信贷业务时候为了缓释风险,需要企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另外,至于那个什么总协议,一般是在集团客户授信时候和集团总公司签的协议,给予集团客户一个总体授信额度,以及集团中相关管理企业如何使用额度的总体框架,具体在做业务时候还要单独签具体合同的。
这个很专业嘛不懂
内容好多哦,我尽量做到言简意赅吧。先说保证合同,分为单笔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单笔的对应单一的一笔业务,比如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等,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对应你后面说的那个授信协议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该银行给予你的授信额度、允许使用的业务品种,你可以使用规定的品种并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那么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就是针对这种授信合同来的,那么在这两个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这连个授信合同项下的所有业务,均由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抵押担保,可能是一笔贷款,也可能是很多笔贷款、汇票、保函什么的。如果你能区分开授信与贷款,基本就能理解了

7,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处理方式

质押合同主要条款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质押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备注: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是为了保证,在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应该有一个对担保物清算的程序,否则,随着物价的变化,担保物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如果不进行清算,直接将担保物过户给质权人,可能会给双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对质物的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借款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质物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3.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限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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