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国际 商法简答题目5:

英美法中的考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许多相对陌生的法律概念逐渐频繁出现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从西方现代法学引进的术语填补了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这一领域概念的空白。然而,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以及不同的语境,这些概念在我们的社会中是陌生和误解的。“约因”作为现代民法的基本概念,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里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对价的概念:对价是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格。但是相应的价格是多少呢?对应包含哪些概念,是基于价值对等还是基于双方的认可?这里显然不尽如人意答案。这个解释很模糊。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要求法院在解决票据权利纠纷时考虑对价的充分性,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看了很多司法解释,虽然我们有一些指导性意见,但是对价的确切含义还是忽明忽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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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JPP .1.1的损失。AES应该是5000美元。2.可以适用减轻条款,即第77条。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必须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一措施,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金额。在本案中,原告本可以在7月至9月间以55,000美元的价格从其他供应商处购买计算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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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是共同海损。依据: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遇到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按照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货、运费按最终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受海上风险损坏后,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损失应由受害方单独承担。

船舶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觉的、合理的,以消除对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所做的牺牲是特殊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不是危险直接造成的;牺牲和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采取一些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最终安全到达目的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船舶和货物同归于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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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艘游艇都有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张提货单的正面都注明只装运一个单位的货物,游艇装在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以提前申报。在提单的背面,规定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每包或每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为限。每艘游艇都有船架保护,放在甲板上。在运输过程中,一艘游艇丢失,另外四艘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在运输途中支付了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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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种情况,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并没有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指明,因此不存在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也不会发生风险转移,相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丢失的一切风险,不得推卸责任,并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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