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2,担保公司需要的法律法规

应该根据咨询者咨询的内容,才能相应地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等。 担保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最常用的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法》、《民通意见》、《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1、如果不是书面的,你可以不承认。 2、如果是书面的,并且明确约定是一般担保的话,那就需要先起诉你朋友,用他的财产偿还,不够的话,才涉及到你的问题;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话,则是连带责任。 不明白的话,可以补充,或者加好友2836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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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问对涉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纠纷管辖有何规定

太简单了,在合同中约定就是了嘛。不想上法院还可以约定仲裁,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仅仅只是提供保证担保的,那么在合同中可以明确去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涉及不动产或者权利质押的,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原则上应分别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或质权设立地法律。所以,具体如何操作,建议可向当地律师咨询。

请问对涉外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纠纷管辖有何规定

4,公司法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的规定

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总之,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对比可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5,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根據閤同法的精神,在雙方的見證丅簽訂的和約,是具有法律傚力的, 一般來說如果是用人單位咊鉨簽約,是一式兩份,這樣就具有法律傚力

6,借贷合同中担保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何鉴定连带责任担保?一是担保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二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还不出债务时,债务将有担保人承担,在债务还清后,担保人自行向债务人追债。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一旦认定主合同无效,则往往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里有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约定条款,也不能确保担保合同的当然有效。但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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