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果合同有什么法律,对于买苹果时只有一方有合同是不是合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1-28 13:07:09
1,对于买苹果时只有一方有合同是不是合法
2,商品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商品买卖合同的规定:合同中应该规定好买卖标的物内容、交标的物的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且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一个买货合同的法律问题
1.应当由丙,丁两个公司共同履行。2.没有理由,因为丙与丁的债务承担原则是在二者之间进行的,并未通知甲,也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所以甲有权向丙,丁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假如丙承担了100万的债务。可以向丁要求补偿)3.甲可以向丁主张30万元的债权。
4,去市场上买水果其购买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
购买水果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二、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2.书面形式,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5,请问售货员与黎先生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该民事
这情况要区别对待:1.商家在公开承诺中不小心报低了价格,商家自行承担责任(要约);2.销售员疏忽大意报低价格有确切证据的,合同可撤销。你的这个问题如果是单纯的一个案例分析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如果是现实中发生的情况,那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这中间可能会涉及到欺诈行为,售货员和经理合伙给黎某下了一个套。如果存在欺诈,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基于欺诈而产生的民法上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6,急订货合同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你好: 你们现在签订的合同已经有效了,白酒是真的,这不需要保证,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真实的产品,必须质量合格啊。 你写协议的时候,要明确白酒的品种,品名。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这样就有索赔的依据了。 补充: 如果有假酒,那么给你们造成的一切损失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约定假一罚十等内容的违约责任。 到时候你可以根据你产生的损失大小来决定选择实际损失赔偿还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1,具有客户签名的订购单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2,供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上没有单位的印章,但是,签约代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的签字代表单位。 订购单如果具有合同的要件和内容,则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一方的要约,合同未成立,对双方无约束力。供货合同只有签约代表的签字,则要看签约代表是否有单位的授权,有授权当然是有效的;如无授权,则看他的身份,如果是供销员,同样是有效的(属表见代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首先你必须保留好对方给你出具的发票,怕事后他不承认是在他商店购买的酒,如果喝的真是假酒,你可以到消协进行投诉,可以获得一加一赔偿。如果给你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凭借损失的票据证据最终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对方的赔偿。不知道这样的回答你是否满意,但愿你买的是真酒,祝你新婚交好运,夫妻幸福。再见。只要他们公章和签字属实,那么合同原则上应已经成立。当然,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你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而无需具体考虑合同约定。而且对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至于你先前签署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和合同效力如何的问题,没看到具体条款之前不好绝对判断。你好!合同是否具有效力,首先,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其次,合同内容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最后,双方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说是按自己意思缔结的合同。具有以上三点,合同即签字生效。如有其它疑问,请告知。望采纳!你们持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对合同效力的一个额外的效力认证,是否有效,要根据上述三个要素。
7,水果购销合同
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临行前突然生病,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愈。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1)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设李某认为某市下完雨后道路泥泞,不愿再去A农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3)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完合同后,A农场又拒绝交付水果,则王某能否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为什么?(4)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定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后王某拒收水果,A农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李某对A农场负有什么义务?(5)设本案中王某按时收到水果,但B商场却已分立为两个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应如何履行合同义务?(6)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张什么权利?原发布者:hx资料库水果采购协议采购方(甲方):供货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水果种植订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产品质量标准1、按照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提出的要求及双方协商,乙方应将质量合格的水果提供给甲方。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2、交售的水果因当干爽,无腐烂、虫眼、明显病斑、破损等,外包装完好。第二条产品的收购价格及期限1、因水果价格波动较大,水果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但不高于其他水果批发价格。2、合同期内甲方所需的水果均从乙方处购进(若甲方供货量无法满足乙方,多余部分乙方可另行购进)。3、签署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付款方式1、甲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每个月10日结算上月货款。3、付款方式:转账。第四条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甲方的质量要求,严控各类水果质量,运输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2、乙方应保证水果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按时按数交货,如无法按时交货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时按数交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交付的水果经验收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或要求乙方采取退、换货或降价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水果质量产生争议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或地方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2、本合同项下发生
8,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出买人的义务:1 给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2 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担保义务3 交付有关单据和凭证的义务买受人的义务:1 支付价款的义务2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 及时检验出买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4 暂时保管和处理拒绝受领标的物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法院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主要义务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啊!比如买方有及时收货、及时付款义务。卖方有保证按合同约定质量及时提高货物义务。买卖双方共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中双方有哪些主要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主要义务在我国的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需要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实际交付标的物。2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3 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即出卖人需要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一定保证义务。
9,认购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综上,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现有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买房前应当签订认购书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认购书并非买房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可能,买房人在确定要购买的项目后,最好不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在与开发商就合同条款进行的谈判中,因认购书中的约定特别是定金问题而使自己陷入被动。认购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在本市房地产交易实践中,通常认为:认购书是具有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相关各方如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等的主要情况;2、认购物业(楼盘)的情况;3、房屋的价款;4、付款方式;5、认购条款等内容。而且,认购书通常还要双方签字盖章。具备上述内容及形式后,尤其是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后,一般说来,认购书就其表述的内容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中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买受人所购物业(楼盘)的法律手续齐备(五证齐全),该认购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按照以上双方的约定,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涉及诸多条款的谈判,双方在某些条款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往往以买方拒签合同为由,拒绝返还买房人定金,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认购书通常表述为:如果买受人在一段时间内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交纳的定金。目前,有部分楼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内部认购”。买家在交纳诚意金或定金、订金时,会与发展商签订“单位认购书”(即《认购意向书》),此“认购书”有别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有买家对此提出疑问,“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意见: 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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