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物业合同是否合法

合法,这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买房时房地产商是大业主,他可以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等入住业主较多时,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新合同
要看这个物业合同是前期或者是常规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未交付给业主前,物业服务企业早期介入时所签订的物业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在常规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合同应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所以,业委会签物业合同是代表全体业主所签,要有业主大会授权才合法。

该物业合同是否合法

2,他们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有没有效力是什么法律依据 搜

两个企业只要都是独立法人,就应该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认定是关联企业,则看合同中是否有因这种关联关系而对业主明显不利的条款。
1、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只规定了它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第三方“业主”当然无效。2、但不可否认,他们的合同内容一定和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3、业主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通过自己的组织“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
如果业主和物业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情况很少),那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就应该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协议什么.如果也没有,那就比较麻烦了.象由于彼此的协议不明确,导致业主、物业、开发商之间出现各种矛盾的例子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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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相关法律知识——物业服务合同有什么显著特点 (1)一般情况下,产权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区域是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作为合同主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管理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城市的正常秩序,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有必要介人、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等,此外,还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等。 (3)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不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支付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取得一定的酬金或利润,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性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可能在选择物业管理服务以及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方面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的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可能拒绝某种物业管理服务或某个物业管理企业。
涉及经济往来的合约、协议等应按照合约中的总金额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会不断更新调整,按照最新一期的税率物业养护合同应按合约总价格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合同上即可。

物业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不是法律能具体的说一下么

物业服务合同不是法律。法律约束国家公民以及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而且物业服务合同,经过当事人的协商,是可以变更的。
合同不是法律,只是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性,而法律具有广泛性,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约束性。
合同是民法规定的,不管是什么样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其实您问题主要是合同与法律的区别在哪里“? 其实合同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制定的,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有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例如:刑法、民法等。法律对我国公民及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你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存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要物业公司未对其明显不利于业主的格式条款作出必要的合理说明,则可以认定其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当然不是法律,法律是具有广泛性,合同范围小只能约束合同各方的,不能约束第三方。合同是依据法律制定出来的,是合同的依据。法律制裁的效力比合同效力强,可以判刑。
物业服务合同,只是依据《合同法》订立的服务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是法律,法律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错误的理解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发展商开发一个物业区,通过市场销售,将所建商品房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购房人,即业主。发展商的法律地位从原来开发项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转移而不再拥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发展商开发一个项目一般都需要几年,在这几年中,发展商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 但当该项目完成商品房售出后,虽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大多数发展商在概念中认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权仍未发生转变, 他们仍认为物业区是他们所建,当然物业管理由他们管,这种概念往往把物业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 所有权的转移也标志着新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处置权、管理权, 这一概念在物业管理中尤为重要,所以在物业管理中,都要以围绕向产权所有人提供服务为中心进行活动。  产权所有人是物业区内的主人,由他们在适当的时候(入住达到法定比例),组织以产权人为主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管委会章程, 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和已签约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和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已签过委托合同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保安公司和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向物业区内提供服务。  由于购房人是逐渐进入物业区内的,而且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当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才成立的, 所以在物业区入住的前期,也即发展商仍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时,一般由发展商安排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这一时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管理公约的制定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都只能暂由发展商来确定, 但发展商应在管理公约中或收费通知中注明,此种安排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等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由业主委员会再做调整。只有理顺了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并让物业管理中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能正确理解这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

6,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国务院504号令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11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
一、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主要是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相关内容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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