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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哪里能买到韩世远的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急用谢谢

对了你可以打电话给当地的新华书店他们肯定有办法
你好!去当地的大书店!因为你急用,所以从网上邮购会比较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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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什么关于合同法的书好推荐的最好是专业一点的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关于合同法的公认好书。
我国的:王利明老师:合同法研究一二卷,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他的著作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打基础的话很是不错的江平老师:合同法精解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研究还有陈小君老师,李永军老师的也不错国外民法比较全面,可以看一下欧洲合同法,我国法学专家的观点好多都是借鉴外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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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考试

01民法学 崔建远韩世远 ① 101英语 或 103日语 或 104德语 或 105法语② 271专业基础课③ 708专业课④ 501综合考试 271含民法总论、商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学总论、刑法总论(含外国刑法总论)、国际公法、法理学、宪法学,考生根据所报专业方向选择其中之一作答。708含民法分论、商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分论、刑法分论(含外国刑法分论)、国际经济法、比较法总论、行政法,考生根据所报专业方向选择其中之一作答。仅招全脱产学生 02商法学 王保树朱慈蕴施天涛 同上 同上 参考书目没有,跟硕士一样,选择清华老师编写的吧,清华就是牛,连本参考书的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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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那么多大家都是怎么看的啊书还是网盘

最高20年。到期可续。《合同法》有最长时间的限制。其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定租赁合同,但续定的租赁期限自续定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同时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我国的:王利明老师:合同法研究一二卷,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他的著作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打基础的话很是不错的江平老师:合同法精解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研究还有陈小君老师,李永军老师的也不错国外民法比较全面,可以看一下欧洲合同法,我国法学专家的观点好多都是借鉴外国的

5,2011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考研的法律专业的必读书目有哪些

一、备考必读书单 1、本科生所用教材书单 2、研究生推荐书单 3、导师专著推荐书单 二、近年考研真题 1、1999年至2010年初试考研真题(纸质版) 2、1999年至2010年真题详细解析以及参考答案(纸质版) 三、导师内部讲义(这是我们资料的核心部分,绝对是关于清华考研的第一手资料,经过我们精心整理编纂而成。专业课试题,来自这里) 1、本科生上课PPT(根据09及10年清华本科生PPT整理汇编,绝对的第一手PPT资料) 2、本科生内部核心讲义(申卫星老师09年给本科生的债法讲义,崔建远老师09年给本科生物权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等讲义) 3、本科生上课笔记和相关资料整理(根据申卫星老师的债法讲义,崔建远老师的合同法讲义以及两个老师特别要求本科生关注的民法学问题的整理汇编。我们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炼与完善,使之与考研的要求紧密相连) 4、研究生内部核心讲义(崔建远、韩世远老师和崔建远老师09及10年给研究生的讲义以及给研究生上课的各个专题的内部资料) 5、研究生上课专题笔记和相关资料整理(根据崔建远、韩世远老师的研究生讲义、研究生各个专题的资料与笔记整理汇编而成) 四、导师论文精选 1、导师最新研究方向相关论文 2、导师授课重点推荐论文 3、重要考点相关论文 五、重难点及习题集锦(作为我们资料的第二个精华部分,这个对考研实战练习以及考题方向具有绝对的借鉴作用,基本上涵盖了下一年的出题方向) 1、学科重难点梳理(根据崔建远老师、韩世远老师对民法学——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分论、侵权行为理论、物权法、公司法等各个专题的重难点进行整理汇编) 2、在读研究生对学科重难点的再梳理(根据法学院的各个民商法学老师的讲义、研究方向、重点以及研究生学习中对民商法知识的感受,同时结合民商法若干前沿问题的研究编纂而成。这很有可能是明年民法学出题的方向) 3、学科重难点及核心专题习题集锦(崔建远老师、韩世远老师的民法学练习与案例,该习题与案例是关于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分论、侵权行为理论、物权法、公司法以及民法学理论的各个研究重难点、热点等案例与习题) 六、备考方法和注意事项 1、导师谈清华考研民商法学 2、在读研究生谈清华考研民商法学
还没出来好像…但是2010年的和之前几年的有差别…书好像少了一些…你可以参考2010的先看看啊…

6,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之间的适用关系

阁下所提的问题说得细致了,完全可以做一篇很有水平的论文。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关系,二者的关联在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合同效力问题,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场合物权变动的问题。尽管如此,二者也不是没有关联,其间的关联发生在善意取得场合是否要求合同有效。对此学学者之间存在较大争议。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善意取得场合应当具备合同有效这一要件,当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111条也曾经规定要求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比如,物权法(草案)三审稿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后来将这一要件删去了,其中的一个理由即是,这一规定和合同法第51条相矛盾,将会制造碰撞式法律漏洞。所以从维护合同法第51条的出发点来看,删去这一要件是正确的。但是从法律优劣、比较法视野来看,这一立法并非无可挑剔。而问题的根源均源自合同法第51条。韩世远教授、王轶为代表的学者即倡导,可以采取物权法第15条的做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合同效力本身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除非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做法势必造成合同法第51条成为具文。综上所述,在不修改合同法第51条的背景下并且不修改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物权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将转让合同有效剔除出第106条是符合法学方法论的。也就是说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是指“对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不知情”,对于是否需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采纳不同的善意标准(吸收德国法的做法,对动产还需附加无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从物权法第106条文义来看,确实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以崔建远教授认为,对于动产、不动产适用统一的善意标准是指“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但是程啸、朱广新等认为应当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采取善意取得和公信力制度。代表性著述可参考崔建远著:物权法(第二版);王利明、尹飞、程啸著:中国物权法教程;王洪亮: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程啸: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信力制度。
就你所述,1、该合同无效;2、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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