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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些什么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 1.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有关这类保险知识建议到优积谷保险知识网去了解下。

再保险与原保险有些什么区别

2,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指的是被保险标的选择的是直接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险合同。原保险的合同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的合同主体均是保险人。原保险的标的是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而再保险是于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般这种情况,财险居多,比如A国对(发射)一颗卫星进行投保,涉及资金的庞大,所以全部责任由B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下来。再保险指的是保险人为了分担保险责任,经监管部门的同意,把其相应的保险责任分担出去的保险合同。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让C保险公司分出一部分业务即所谓的再保险合同。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1.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有关这类保险知识建议到优积谷保险知识网去了解下。

原保险与再保险

3,论述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1)联系: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对自身因原保险带来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管理。(2)区别:1、风险主体不同:原保险的风险主体为投保人自身风险,而再保险的风险为投保人因原保险而衍生的风险,也就是说,再保险的投保人为原保险的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
(1)联系: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对自身因原保险带来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管理。 (2)区别: 1、风险主体不同:原保险的风险主体为投保人自身风险,而再保险的风险为投保人因原保险而衍生的风险,也就是说,再保险的投保人为原保险的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

论述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4,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

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分入人。   (3)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不包括合同订立原则
(1)联系: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2、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对自身因原保险带来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管理。 (2)区别: 1、风险主体不同:原保险的风险主体为投保人自身风险,而再保险的风险为投保人因原保险而衍生的风险,也就是说,再保险的投保人为原保险的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

5,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这种做法叫转分保,双方当事人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二)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三)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
简单的说,原保险即是为某个标的进行投保,而再保险就是将此原保险整个或部分再找另外一家或几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承保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由原保险派生的   2、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体现的是保险人之 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三)再保险是独立于原保险的保险:   再保险合同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而是独立的合同,它与原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继承关系。   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保险人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再保险一般与投保的客户没有直接关系 例如 A公司为客户B承保 C公司为A公司的再保险公司 当客户B出现风险的时候 A公司按照合同赔付 而C公司为A公司承担风险 C公司与B客户没有直接的保险责任

6,原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注意什么

在保险承保活动中,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其中,原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称之为共同保险;再保险业务则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因分保业务深度不同,可分为普通分保与转分保。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请求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的行为。1从风险分散、转移角度来看,原保险是风险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则是风险责任的第二次转移。2从法律关系来看,原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与转分保临时分保,又称临分,与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共同组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方式。1临时分保,即是指当原保险人有分保需求时,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转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2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3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开展再保险合作,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分保,如果决定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分保业务。转分保,则是指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和责任,继续通过分保方式,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分散转移部分自身风险责任。转分保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1、共保与再保的风险转移机制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保险机构为有效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而采取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二者虽然在功能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能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风险转移,最大限度为保险机构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横线风险转移——共同保险通过概念定义可知,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针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同时存在多位保险人主体。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那么各保险人将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在共同保险机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因多位保险人共同参与承保,风险责任随即发生横向的分散与转移,有效减少着单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与理赔风险。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转移关系,其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参与共同承保的各保险人”分散转移。纵向风险转移——再保险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相应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后,为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责任,重新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的保险行为。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已经脱离原保险合同关系范畴,原保险人在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关系中,角色也由保险人变为投保人,原本的风险转移机制与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即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位或数位)”转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则由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向再保险人转移。从风险转移机制来看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是基于不同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建立的保险关系下的横向风险转移;再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则是基于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同时与原投保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不同保险合同关系下,纵向的风险转移。从风险分散方式来看共同保险下的横向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下的纵向风险转移,二者互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实现保险机构风险责任的两次转移。即共同保险下的各保险人,也可以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进一步分散自身风险责任。2、工程保险中的共保与再保机制工程保险,是我国财险领域一类特殊的保险,其自身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较高业务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也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带来很大风险。从分散自身业务风险角度来看,在业务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分散转移保险机构自身风险。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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