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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游客和旅行社谁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旅行社是要约人。

请问游客和旅行社谁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2,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担必须作出承诺的义务这句话如何理

就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可以不给于答复或者决绝要约人的要约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担必须作出承诺的义务这句话如何理

3,什么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视为非实质性变更。

什么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如何确立

发出邀请的即为要约人,反之为受要约人,区分主要在主动与被动上。但是反复讨价还价中,以最终定价时的为准,希望采纳
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5,受要约人是否有查实要约人是否具有订约能力的义务

是的
受要约人没有这个义务。如 nongmin2005 所说,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人的意思是真实的。除此之外,倘若要求受要约人每一笔交易负有查实对方订约能力的义务,必然要同时规定其他义务,这将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经济发展。所以法律也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减轻了受要约人的注意义务
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自觉去查实一下要约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义务!!不过处于对自己负责是可以这样做的!!合同的订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诚实互信.如果一方存在合同欺诈,那自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治!

6,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时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应当判断你所说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与否,即内容具体确定与否,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为要约邀请。其次,即使该商业广告为要约,只要你们单位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就没有成立,你们单位当然就不受该要约约束。
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帐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或者撤回数量、收购编码。要约期内(包括金马集团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合同由要约与承诺组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是生效了,这只是要约的生效,不等于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实质性的内容并做出了回复(有时以默认视为同意)则为受要约人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试想受要约人没有对要约做出任何表示,一般情况下就没有达成一致,连约定都没有,从何而谈违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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