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问题

1.A公司不构成违约。2.由B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问题

2,法律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什么规定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等,对将来及时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了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责任,违约方仍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对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什么规定

3,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如下:1、只有在特定的关系中发生了违约行为,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2、当事人违约是存在过错,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每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违约责任;3、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和其他不利的后果;4、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4,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有哪些规定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5,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其意思为:违约行为在法律上以及合同上都没有规定免责,则构成违约。其实是否违约行为的判定要通过以下一、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效合同;二、规定内容不与法律相违背;三、不适用法律归定的免责。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6,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律师解答: 采购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即受到的采购方的定金供货方不予返还,损失赔偿责任由供货方出具损失证据要求采购方赔偿。

7,双方违约构成条件是什么

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责任形式等,与单方违约不应有任何区别。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相比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新《合同法》对为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责任构成与原来的合同法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自然有新的特点。根据《合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双方违约构成要件的考察,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第二、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第三,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4]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第四、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的分类、定义及对双方违约的使用限制。双方违约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客观现象,正确分析和处理双方违约,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有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滥用双方违约的情况,长将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将单方违约按双方违约规则处理,导致了许多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了完备的履行抗辩权制度,仅为双方违约留下了较为狭窄的适用空间,换言之,履行抗辩权制度分别从双方当事人履约先后顺序的各种履行形态上,限制和阻却了双方违约的成立,可有效地防止双方违约制度的滥用。其一,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二是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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