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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

对的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

2,特定关系人受贿60万判几年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60万元,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特定关系人受贿60万判几年

3,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

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在国家工作人员并未直接接受行贿人请托,而是由特定关系人接受请托,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由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要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分析。《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当特定关系人将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特定关系人的转请托,并在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具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反之,如果特定关系人没有将请托事项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受贿故意,则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特定关系人的行为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强调的是主观故意的判断,因赃款赃物被特定关系人挥霍等,知道时确实已经不具备退还或者上交的客观条件的,则应当有所区别,慎重适用。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

4,如何规避特定关系人中标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搜

主要的应对策略;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①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 ②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3.建设工程项目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4.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①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②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③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望对您有帮助 满意还请采纳 谢谢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中的认识错误

如何正确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  1、在主体认定上,应紧密结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影响程度。特定关系人受贿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上,无论两人的关系是熟悉还是陌生,只要是能够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并且促使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应该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否则,不能影响到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主体。  2、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应正确限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一,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都不能脱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使,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能认定行为人受贿。其二,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不同的。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没有谋取利益,即使是行为人索取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受贿。   3、在犯罪主观方面认定上,要正确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程度相区分。该规定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脱离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时,也可以构成该罪,这是之前“两高”解释规定之外的。而该规定也涵盖了“两高”解释,当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而是实施该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按照“两高”解释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也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单独以受贿罪论处。
c.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你这个问题想复杂了,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个太绝对了,因为国有公司里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吗?错,通俗来讲,国有公司里面也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就是合同工。这点是不能否认的。这就是你说的例外。

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指A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当事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的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答案选A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当事人,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的关系人。合同中;(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的另一方当事人(3)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权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4)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也保险合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因为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别指定,才享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属于特定的关系人
答案是A,呵呵
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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