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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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

2,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法》这么规定: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 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3,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这里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2、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4,以欺骗手段隐瞒了合同日期是否可以根据二十六条第一款认为合同无

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和生育险由公司缴纳,职工无需缴纳。主张合同无效。需要举证。然后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员工放弃社保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无效。
你这里是2个法律关系,你和贷款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这个钱你必须要还,因为你们才是合同的主体,和学校没有关系。你不还对方完全可以起诉你。第二个法律关系是你和学校之间的培训协议,如果你认为学校欺诈,你可以和学校打官司,并就你的损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我觉得当时他签订3个月,公司应该清楚的,公司认可了,他就没有责任,也谈不上隐瞒了合同日期。他不同意继续签订合同,是他的自由权利,但由于是他不愿意签订合同,所以不可能赔偿。社保应该交啊,作为公司应该聘用一个法律顾问比较好些

5,法律学中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可见欺诈在合同法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他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可见欺诈在合同法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他就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6,如何判定合同无效的欺诈条件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照上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无效;第五十三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在未被撤消以前仍然有效。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撤销与变更、是否撤销问题上自行选择和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采取不告不理他态度,对当事人的自行处分行为不实行干预。只有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判定合同订立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在未被撤消以前仍然有效。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撤销与变更、是否撤销问题上自行选择和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采取不告不理他态度,对当事人的自行处分行为不实行干预。不明白背景会导致合同无效,应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形才导致合同无效情况介绍不是很清楚;建议当;如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7,欺诈行为有哪些哪些购房合同是无效合同

1、以欺诈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3、乘人之危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6、恶意串通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7、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8、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9、公司产权没有公司法人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10、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1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订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12、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二、购房合同无效怎么办?购房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建议您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 比如菁英等等。
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虚假广告、信息引诱: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虚构担保: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抵债诈骗: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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