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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视听材料

就是可以看和听的材料,想图片,文字资料,影视作品或者声音文件等。
隔音材料

什么是视听材料

2,视听资料在哪些诉讼中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您好!视听资料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还是在刑事诉讼法中都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属于法定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在哪些诉讼中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3,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是一种单独的证据记得采纳啊
楼主你好,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里的文字,图像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事实的一种证据,它既不属于言词证据,也不属于实物证据,它只是证据种类中的其中一种独立的证据。以上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视听资料属于什么证据

4,证据法中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关系

电子证据根据其产生及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计算机输人、储存、处理(包括统计、综合、分析)的数据;其二是按照严格的法律及技术程序,利用计算机机模拟得出的结果;其三是按照严格的法律及技术程序,对计算机及其系统进行测试而得出的结果。视听资确定应从视听资料的语词分析和立法考察中得出,它包括音像证据和计算机证据。“独立论”与“非独立论”之争可转换...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 .
二者的关系 有重合 有不同 自己看书
不要误导,两者不是包涵的关系,去看看书,不要凭主观想象
其实,简单点就是视听资料是电子证据得一部分,而电子证据不仅包括视听资料,而且还包涵视听资料以外得其他证据。二者是被包涵与包涵得关系。
分类不同,试听资料是属于物证,而电子证据是另设的一个证据类别

5,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指哪些如何区分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指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它既不同物证、书证,也不同于计算机证据。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脚印、血迹等等,它是以存在的情况、形态、质量、规格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则是以声音、图像、信息、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是其内容。所以,视听资料不属物证范畴,是独立于物证之外的一种证据。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而视听资料并非运用文字、符号来表达思想内容,而是以语言、声音、形象、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它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性能,就其表现形式和证明作用来说,都是书证无法比拟的。可见,视听资料不属书证范畴。 计算机证据(一种证据形式的说法),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是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尽管两者有共同之处,即起证明作用的并非是科技设备(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等)本身,而是其内容即声音、图像、贮存的资料和信息。但是二者之间仍有区别,从传播媒体来看,视听资料既可以通过单一媒体来表现(如录取的声音证据、照取的照片),也可以通过复合媒体形式(摄像机摄影取的图片、影像),还可以通过由单一媒体和多种复合媒体共同来表现(如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文字、数据、信息、图像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而计算机证据传播媒体范围要比视听资料小,传播媒体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由此看来,视听资料也不属计算机证据。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何准确区分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属于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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