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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6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A制衣厂有权留置未交付修改费的衣物。选项B,典当行无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变卖房产。留置权的行使应依据合同在50年以后。选项C李洋有权留置因和合法的借用关系而占有的自行车。选项D运输公司有权留置和变卖该批货物。所以选择答案A。

6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3,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什么是留置权

4,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5,质权 留置权 什么意思

质权与留置权相比较而言,有很多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担保物权,其目的都在于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可就标的物受偿 二者都必须占有标的物,且以所占有的动产为限,不及于不动产。 二者均以丧失占有作为消灭的原因之一,但是质权人如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则不消灭。 然而,尽管质权与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大的差异: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按照《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是担保物权。此问题可以上百度打相关内容搜索。

6,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jl.huatu.com =========================  中秋&国庆华图大放价http://jl.huatu.com/zt/10.1/  长春事业单位面试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syms.html  吉林市事业单位辅导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sybs1789.html#kecheng  白山事业单位辅导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sybs1791.html  教师资格证辅导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jszgbs.html  辽源事业单位辅导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sybs1785.html#kecheng;  通化事业单位辅导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sybs1790.html#kecheng  吉林省考笔试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gwybs.html2018国考笔试课程 http://bm.huatu.com/zhaosheng/jl/gkbs.html******************* 提示:下次访问本站可以直接百度搜索:吉林省公务员考网 http://jl.huatu.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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