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会,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为业主成立业主会提供办公室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3 2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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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有没有义务为业主成立业主会提供办公室
物业公司是没有这个义务提供办公室的,但物业公司有义务和有责任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如果是个别业主的个人行为
属于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可按治安处罚法拘留什么的
2,业主会换届推荐候选人只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半数通过不采取业主投
根据选举原则,可以,但这个半数必须是代表的半数不是到会的半数,也可以进行业主投票的,任何一种选举形式都是可以的。不过有不同的是这个业主代表是否也有任期的问题,如果有,只要是这个代表是本届代表就行,如果没有的话也是可以的。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到底有哪些区别
一、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向业主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会议通过;
(四)经业主会议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会议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五)经业主会议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六)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八)执行业主会议的有关决定;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4,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限如何区别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邵志强、许现伟答: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限并无矛盾。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以下事项则须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还有,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需要同意的业主人数至少占业主总人数的2/3以上,并且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一、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二)向业主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会议通过;(四)经业主会议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会议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五)经业主会议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六)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八)执行业主会议的有关决定;(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二、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5,成立业主委员会要达到什么条件
业主如何行使当家权利?6 U! t. f5 y8 _1 G" Y, T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通过长时间的耳濡目染,或者亲身实践,“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产权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力”的道理,以及“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已被不少业主和准业主熟知。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9 Z! C8 u! m# R4 b% d8 u 可是,由建设部制定、现已报国务院审批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会的成立,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野猪乐园 家居装修 亲子小屋 文化沙龙 国美一期 国美二期 国美三期 国美四期 0 u3 x4 A$ i# A1 {4 c j c! v 从50%入住即可成立到须2/3业主书面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台阶无形中加高了至少两级。5 ^+ P" Y1 @% j; M( @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6 j9 ?4 j8 i- } “50%入住”,意味着小区只要入住一半,就可以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如何行使当家权利? 6 u! t. f5 y8 _1 g" y, t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通过长时间的耳濡目染,或者亲身实践,“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产权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力”的道理,以及“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已被不少业主和准业主熟知。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9 z! c8 u! m# r4 b% d8 u 可是,由建设部制定、现已报国务院审批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会的成立,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野猪乐园 家居装修 亲子小屋 文化沙龙 国美一期 国美二期 国美三期 国美四期 0 u3 x4 a$ i# a1 {4 c j c! v 从50%入住即可成立到须2/3业主书面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台阶无形中加高了至少两级。 5 ^+ p" y1 @% j; m( @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6 j9 ?4 j8 i- } “50%入住”,意味着小区只要入住一半,就可以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野猪,猪猪,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国美,社区,论坛 : s5 \9 z% k- n. d) r “2/3业主书面同意”,则意味着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满足以下充要条件: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gomei.net" target="_blank">www.gomei.net</a>( d% k; `" l9 v5 a" k5 ]8 a# h. c 小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2/3以上,同时,这2/3的业主还必须家家有时间、有热情关注社区建设,而且他们还能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到一个固定地点签署“同意”。
6,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会议的职责是物业管理法确认的业主会议对其所辖的职责范围内自治事务的支配权限。从理论上讲,业主会议对业主自治管理事务的支配具有全权性,但为求处理自治事务的工作效率和形成职权行使的制衡机制,在业主团体自治组织内部有必要分工的存在,因此,业主会议职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其行使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治管理规约主要表现为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是各个业主集体自治管理组织的“小宪法”,是在业主集体自治管理辖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的业主、单位和其他人员所应共同遵守的物业管理社会自治“总章程”。自治管理规约的订立,是以特定业主集体的名义,由该业主集体组成的业主会议依据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为体现本业主集体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共同自治意志所进行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具有特定适用范围和组织纪律效力的物业管理自治行为规范的活动。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业主自治权的常设机构。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业主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认真推选出真正能维护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权利的行使才有保障。业主大会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本自治管理组织实体(即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对于以上人员,业主会议有权依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选举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非是每次业主大会的例行职权,这一职权一般是在首次业主大会和换届时行使。至于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只要有必要,确因个别组成人员不称职,任何时候的业主大会(包括临时业主大会)都可行使这一职权。 同时,业主大会应当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自治职权的权利,同时也应该监督、审核、评议其行使职权的状况,进而决定是否延长其任期或行使撤换其成员的权利。业主大会行使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权利,一般是采取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方式。在业主大会召开例会时,业主委员会应该进行总结,作出工作报告,将其所进行的各项自治管理工作向业主进行详细的报告,对财务状况进行汇总说明,并应接受业主的质询,作出回答。作为业主大会成员的每一名业主,在平时也可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中进行处理。 3.决定本自治管理辖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由于业主生活复杂多变和持续发展,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业主自治管理的新问题,亦难将业主会议的职权列举周全无遗。为便于业主会议处理新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业主会议的职权采用列举加概括兜底的规定方法确有必要,可以给业主会议对这些新问题职权行使上提供法规和管理规约依据。例如:物业的大修及公用设备或设施的更新大修;建造新的公用设施,如喷泉、娱乐室等;电力增容;铺设新的线路;其他需要业主分摊费用的事项;业主委员会的经费筹集方式、来源和标准;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获取报酬,酬金标准、来源;大型活动的开展等等。总之,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管理事项都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审批通过。业主大会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当时,可予以撤销。(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释义】 本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会议的职责是物业管理法确认的业主会议对其所辖的职责范围内自治事务的支配权限。从理论上讲,业主会议对业主自治管理事务的支配具有全权性,但为求处理自治事务的工作效率和形成职权行使的制衡机制,在业主团体自治组织内部有必要分工的存在,因此,业主会议职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其行使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治管理规约主要表现为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是各个业主集体自治管理组织的“小宪法”,是在业主集体自治管理辖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的业主、单位和其他人员所应共同遵守的物业管理社会自治“总章程”。自治管理规约的订立,是以特定业主集体的名义,由该业主集体组成的业主会议依据一定程序、运用一定技术,为体现本业主集体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共同自治意志所进行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具有特定适用范围和组织纪律效力的物业管理自治行为规范的活动。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业主自治权的常设机构。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业主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认真推选出真正能维护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权利的行使才有保障。业主大会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本自治管理组织实体(即业委会)的组成人员。对于以上人员,业主会议有权依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选举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非是每次业主大会的例行职权,这一职权一般是在首次业主大会和换届时行使。至于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只要有必要,确因个别组成人员不称职,任何时候的业主大会(包括临时业主大会)都可行使这一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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