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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释义上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

2个规定都是一致的结论,就是不能转让营业执照,可以一起引用,这种东西越多越好。作为对方,他要推翻得一个个推,累死他。

释义上说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

2,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办理: 一、项目名称即办对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核准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法人身份证、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5、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协议复印件2份; 6、税务登记表2份。 三、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审核申请(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发证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 个人独资公司缴纳: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供参考。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登记

3,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应企业名称、投资额、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事宜);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 3、企业住所证明、(所有权及使用权文件)租赁协议(复印件); 注: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4、出资额: 货币出资(存单、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 产权作价数额;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家庭成员签字)。 5、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 (1)行业审批文件(建筑资质证明等); (2)专营、专卖审批文件(香烟等); (3)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卫生许可证等)。 6、委托代理人文件 (1)投资人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登记机关确定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1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公示和证照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去工商局进行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各地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太大): 条件及说明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最低10万,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料 名称及说明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经办理的)(原件1份); 4、投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xx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住所证明: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各1份)。 复制

5,个人独资企业是怎么回事啊怎么办理呢要什么条件啊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去工商局进行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各地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太大):  条件及说明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最低10万,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料  名称及说明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经办理的)(原件1份);  4、投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住所证明: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各1份)。
去工商局进行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各地有所不同,但差别不太大)。 条件及说明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最低10万,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料 名称及说明: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设立前已经办理的)(原件1份); 4、投资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xx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省外户口的,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xx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住所证明: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住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到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办理。不过现在个人独资企业好像不怎么办理了,因为它是无限连带责任,不如办理一人公司,在你注册资本金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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