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给对方发询证函就能够了

如何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2,应收账款函证的种类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函证对象及时间安排

种类:肯定式函证;适用于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CPA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 否定式函证;适用于相关内控制度是有效的,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估计为低水平;预计差错率较 低;欠款金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多;CPA有理由确信大多数被函证人会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情 况予以反馈。 时间安排:与资产负债表日想接近的时间进行函证。

应收账款函证的种类及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函证对象及时间安排

3,函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帕作家匝 hzxinwp48
应收帐款函证 应付帐款函证 必要性 不同 一般必须函证,但对报表影响不大时可不函证。 一般不需要函证,但若①控制风险较高;②明细账户金额较大;③被审计单位处于财务困难阶段,则应函证。 方式不同 肯定式或否定式 肯定式 对象 (范围) 不同 主要项目:①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②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③关联方项目;④主要客户项目;⑤余额为零的项目;⑥非正常的项目 主要函证对象:①较大金额的债权人;②余额不大、甚至为零,但为企业重要供货人的债权人 内容不同 应收账款 应付帐款

函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关于债券函证的问题

1.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只在金融机构之间发行和认购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 额都是以亿计,一般人想参与也没这个实力 2.银行函证是一项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必须函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和借款。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寄发询证函,银行需要核对上面的银行存款和借款,然后把询证函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3.比如A和B是关联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A利润100万,B利润-20万,如果不借贷资金,A交25万所得税,B不用交,现在B借100万给A,利息8万,A利润变成92万,B利润变成-12万,A交23万所得税,B不用交所得税,就达到纳税筹划 了 函证费由被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银行

5,应收账款函证应付账款函证及银行存款函证的主要区别

一.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例如对应收账款余额/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的函证。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审计程序,多用于执行审计和验资业务。通过函证获取的证据可靠性较高,因此,函证是受到高度重视并经常被使用的一种重要程序。1.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银行存款函证是对银行发出的,是对公司资产的确认。2. 应付账款是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 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付账款函证是针对公司供应商发出的,是对公司债务的确认。3.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证函主要是针对公司客户发出的一种询证函,是对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的确认。
1.应付账款函证和应收账款函证的异同点:1) 必要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不需要函证,因为函证不能保证查出未入账的应付账款况且注册会计师能够取得购货发票等外部凭证来证实应付账款的余额。但是如果控制风险比较高,应付账款金额较大或被审计单位经济困难阶段,则应进行应付账款的函证。而应收账款的函证是应收账款审计中必要的且有效的方法,它可以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应收账款审计时所必须采用的审计程序之一。 (2) 函证对象的选择不同。应付账款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选择较大金额的债权人以及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金额不大甚至为零,但为企业重要供货人的债权人。而应收账款函证时,则应选择那些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账户。 (3) 函证方式不同。应付账款函证最好采用积极方式,并具体说明应付金额。而应收账款函证,既可以采用积极方式,也可以采用消极方式,但一般只在个别账户的欠款金额较大和有理由相信欠款案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或问题时采用。 应付账款函证与应收账款函证一样,注册会计师都必须对函证过程进行控制,并要求将回函寄往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回函的情况,编制与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对未回函的,决定是否采用替代审计程序。

6,审计技术方法中存货监盘及函证的认识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 证 -------------------------------------------------------------------------------- 2002-3-5 阅读696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函证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 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函 证 决 策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函证,以获取支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 重要性; (二)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 (三) 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 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第八条 函证的内容通常还涉及以下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 (一) 短期投资; (二) 应收票据; (三) 其他应收款; (四) 预付账款; (五) 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六) 长期投资; (七) 委托贷款; (八) 应付账款; (九) 预收账款; (十) 保证、抵押或质押; (十一) 或有事项; (十二) 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方式选择函证样本时,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 ,并包括: (一) 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 账龄较长的项目; (三) 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四) 重大关联方交易; (五) 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六) 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 测试程序。 第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 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 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分析管理当局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 (一) 管理当局是否诚信; (二) 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 (三) 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第十四条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可能影响会计报表认定和函证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 函证的方式; (二) 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三) 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四) 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五) 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 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 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条 积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可靠。当同时存在以下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 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 涉及大量较小的账户余额; (三) 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 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第四章 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七条 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 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 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 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四) 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五) 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六) 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第十九条 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回函时,应当考虑对重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 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 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 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 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二) 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三) 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获取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函证及函证以外的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为会计报表有关认定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函证,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 2002-3-5 阅读647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 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 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四) 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 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 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 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 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 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 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 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 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 分; (六) 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 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 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 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 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 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 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 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 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 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 、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 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 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 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 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 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 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 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 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存货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凡转载本网站信息资料,均应注明"转载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并标明网址

文章TAG:函证  是什么  什么  什么意思  函证是什么意思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