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合同纠纷能否请求死亡赔偿金

不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而服务合同纠纷请求的赔偿,一般是合同违约的赔偿,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请求死亡赔偿金的。

服务合同纠纷能否请求死亡赔偿金

2,婚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婚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3,婚介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婚介所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主管婚姻的民政部门,所以它的任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婚介所欺诈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追究诈骗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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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4,婚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婚姻介绍合同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涉及。此类案件应首先明确其属性,婚姻介绍合同是广义的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不是雇佣、承揽、委托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更符合居间合同的定义,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居间行为。参照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婚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婚姻介绍人未促成婚姻成立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婚姻介绍人因婚姻介绍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2.婚姻介绍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促成婚姻成立前,委托人请求解除婚姻介绍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婚姻介绍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3.婚姻介绍人所介绍的人侵权造成求婚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婚姻介绍人对该人的真实信息未尽调查义务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婚姻介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相亲服务合同什么情况下让合同无效

以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婚姻介绍所与居间合同

婚姻介绍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网络上发布征婚广告,是否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介绍所包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制作婚姻需求资料,不同于婚约缔结时的媒婆说媒。此类行为不是对身份关系的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婚姻介绍所更侧重于为他人提供认识异性朋友的机会,适用居间合同调整较为妥当。
没看懂什么意思?

7,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书怎么写呀

原告:张女士 被告:婚介咨询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的8.5万元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事实)双方约定,咨询中心接受张女士委托,为张女士提供婚介内容咨询以及在择偶的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等方面的必要辅导;根据张女士的择偶条件及标准为其选择、推荐入围人选并向其提供信息;根据张女士意愿尽力帮助其促成与交往对方联络、约见及交往。服务期限内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接受婚介服务的,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但咨询中心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咨询中心支付了11.5万元的婚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咨询中心分别于2011年9月12日、15日、21日、28日,12月10日、19日为刘女士安排了7次约见。刘女士在服务约见单中“对所约会员印象”一栏中除有一次表示为“见后不满意”外,其余均为符合要求或满意。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择偶过程中,咨询中心业务员对自己称有高端会员介绍,并保证能成功。在其游说下,自己当日向咨询中心交纳了11.5万元费用。交费后,咨询中心在经营地为自己安排了一位男士见面,双方交谈半小时后,该男士说有急事先走了。之后,自己多次要求咨询中心安排与该男士见面,均被咨询中心拒绝,高额费用的服务就此结束。自己认为咨询中心是设计欺骗,多次到咨询中心处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咨询中心对自己的退费请求不予理睬,甚至打110报警称自己干扰他们工作。在自己无数次要求退费情况下,咨询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单方起草了一份协议书,胁迫自己签字同意接受只退3万元服务费,并放弃其他民事权利,自己百般无奈之下违心签字收下了3万元。事后,自己认为咨询中心强迫自己接受不平等约定,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要求撤销自己与咨询中心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 咨询中心辩称,张女士要求征婚条件很苛刻,不仅要有详细接触,还要大师算,看生日时辰是不是相合。公司在此情况下,给给女士在一个多月内介绍了7位男士。二个月后,张女士多次到公司骚扰办公,公司报警。后在警察调解监督下,公司退张女士3万元,张女士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理由)咨询公司没有达到合同所达到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在签署调节协议时存在威逼的情况  此 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女士  2012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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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是!你自己想想,有一些文档是绝对封密的!除非你试过政绩观的人员负责你怎么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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