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你可以直接用合同纠纷概括,案由很多,如迟延支付房租利息,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2,确认收条无效的案由是什么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债务人先行起诉要求确认收条无效的,属于确权之诉,案由即为债权债务纠纷之大类别下的确权。如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采纳!
再说详细点才好判断。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确认收条无效的案由是什么

3,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要看是无效合同,还是无效条款。无效合同至始无效,一切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填平责任;如果是无效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合同其它部分有效,至于那个无效条款的内容,可以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场上约定俗成的做法去让双方履行,或重新约定。
判令合同无效、双方各自退回所得

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哪个机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有争议,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

5,确认合同无效与撒销合同是否同一案由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法定情形不同。
也许是的。

6,撤销转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的,该案件的案由可能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请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 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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