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 一般 较重 严重是如何分类的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6 12: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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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 一般 较重 严重是如何分类的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职业病防治法里提到很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怎么怎么样,职业病危害 一般 较重 严重是如何分类的?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的话是不是就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了?除了涉及到建设项目评价的,其他地方用不到你所说的职业病危害分类,这个分类都是根据项目来的,因此你就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就可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的一般,较重,严重分级,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来执行的
2,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有27种。
3,金刚石刀头制造属于几类职业这个行业会导致哪种职业病企业没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所以,属于“其它尘肺”职业病危害项目(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没有买工伤保险能不能鉴定下来”?职工患有职业病,可以申请鉴定,但是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你好! 粉尘可以造成尘肺,噪声可以造成噪声聋,如果企业没有入工伤保险,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入不入工伤保险与工伤的鉴定没有必然联系。 如有疑问,请追问。
4,建造放射性建筑需要哪些手续
你指的是医院放射科机房?或者 Co60辐照厂?手续很多,比较复杂,要求高。可以上 当地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网站查询,或亲自去问 看看卫生部和环保门的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5,201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相关文件、资料: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6,怎样办理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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