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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询权是什么意思简单说点就好

认为对方说的不够清楚明白或者是错误的,向对方进行质问的权利
指在议会制国家,议员对政府大员进行询问或质询的权力。具体来说就是,议员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政府总理(首相)和部长(大臣)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政府对议员的质询必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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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中经营管理权分为哪几种

股权的经营管理权分为以下几种:1、表决权2、知情权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4、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5、提案权与质询权6、司法解散请求权。共6种。
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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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28岁 质询权 您好我想质询一下为什么我每次和异性

首先,你的文化水平有待提高。咨询写成质询。而且行文太没有逻辑,没有条理。如果平时都说一些不合适的话久而久之妹纸是不会看好你的。 其次并不是一味的对别人好别人就会喜欢你,她可能觉得你对她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在你看来你是对她好,但是在她看来她会觉得你做的还不够。 最重要的:有时候上面两条都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你是不是很不主动表达你的想法,让别人以为你对他没兴趣?男人不能太腼腆和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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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会制国家中议会的质询权是怎样的

质询权概说质询权是指议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就特定问题质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和答辩并可据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在历史上 ,质询权的行使最早始于英国议会。它是议会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权力。综观当今世界 ,除美国等总统制国家因其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致议会无质询权外 ,其他国家大多在宪法中规定了议会对政府的质询权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具体来说,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权的权利。(4)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5)建议和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6)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7)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6,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P114)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5](P7)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6](P57)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一、什么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对于股东权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它是指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款外,对于公司之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或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股东权的有限责任原则才使得股东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向公司投资,才使得公司能够募集资本,扩充规模。股东权平等原则是指任一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与负担之义务均属平等而无差别待遇或歧视,即所谓同股同权。但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规定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二)股份转让权;(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四)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五)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六)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八)优先认购新股权;(九)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十)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十一)公司重整申请权;(十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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