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法规

2,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3,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4,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 一直都是现在很多经济能力不够的家庭的 买房 首选,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二手房而使得在此领域发生的纠纷越发频繁,这也使得法律必须将自身的规定进行细化后适用在所有的 二手房买卖 过程中。那么,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 法规 :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 商品房 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 合同的效力 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 购房 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 买卖合同 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 银行贷款 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 转让合同 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 拆迁 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 物权法 》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 房屋过户 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 解除合同 ,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 诉讼 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 合同解除 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 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 代理 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 证据 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 债务 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 房屋所有权 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 身份证 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 合同法 》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 借名买房 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 购房合同 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 逾期交房 违约金 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 继承人 在 继承 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 ,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 合同违约金 ,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 诉讼时效 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 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民间借贷 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 (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 (2)贷款人在履行 清算 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 债务纠纷 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总而言之,只要是涉及到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就应当首先适用正常房屋买卖的法律,然后二手房根据其特殊性会有的法规加以制约以达到最好的秩序管理,如果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纠纷建议直接 找律师 诉讼。

5,房屋买卖合同法

如果你已经入住了该房屋,并且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出售房屋的人迟迟不能为你办理房屋过户的话,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就是: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找不到被告,可以申请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你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具备过户条件,你可以催他在合理期限里办理过户,比如3个月;如果其不履行,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履行,并支付违约金。

6,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这项条款属于“显示公平”的条款,所以是可变更可撤销条款。
合同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如果你觉得哪里不公平,可以填加附件,在附件上注明哪些责任。
只要是卖方处置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且没有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该合同有效。从法律上生效。

7,房屋买卖的法律

个人建议这样的房屋买卖要谨慎,须知,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单凭协议最终只能让协议一方赔偿因履约不能而产生的损失而已,也就是说房子还有与房子有关的补偿金、赔偿金等等都不会归你所有,无论你采用什么手段结果都一样!因为没过户在法律上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不是你的!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自己 乙方:供销社 一、乙方以某地某房屋多大面积几间房租赁给甲方使用。(尽量写清楚房屋的地点与特征,自己适用的方式也要写清楚如写清适用于住宿或者当成门面经营等等) 二、甲乙双方就该房屋成立租赁关系,租期XX年(最长不可超过20年,双方可以商量),租金XX圆,押金XX圆(也可以不约定押金),租金采取每月(或者每季度或者每年,自己定)交付的方式,到期未缴纳的确有困难的,乙方应该给予甲方一定的准备时间(时间双方商量)。 承租期限届满时,甲方没有告知乙方要解约而继续使用该房屋,乙方也没有提出解约要求的视为依据本协议继续租赁,续租期限为XX年。租赁期限届满时一方想要解除本协议的应该提前XX天告知对方。 三、在甲方承租该房屋期间,可以将其转租于第三人,转租时甲方要告知乙方,乙方在五天(可以双方商量来定)之内没有告知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话视为乙方同意。 四、该房屋在甲方承租期间出现需要维修或者修缮的情形时,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修缮,乙方没有维修或者修缮而甲方负责维修或者修缮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因维修或者修缮而支出的费用。 五、该房屋在甲方租赁期间,依据该房屋所获得的所有收益归甲方所有。因该房屋租赁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六、甲方在租赁期间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改造或者增设他物,改造或者增设他物时要告知乙方,乙方在五天之内没有明确告知甲方表示反对的话视为乙方同意。 七、该房屋在甲方租赁期间,发生不能归责与甲方的事由,致使该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灭或者灭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可以要求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减少或者退还剩余租赁期的租金。 八、该房屋在甲方租赁期间被征收、征用或者被依法拆除,获得国家或者地方补偿或赔偿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的补偿金,对甲方的补偿金应该不低于乙方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百分之XX。如果乙方没有获得补偿或者赔偿的,应当退还甲方XX圆租金。 九、其他未尽事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处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该房屋即归乙方占有和使用。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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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买卖过程中 业主可以合理退房的几种理由

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以及开发商在资金、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退房事件时有发生。依据相关法律,目前,几种情况下买房人可以退掉已购房屋。一、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开发商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二、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三、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那么,对此事项的认定原则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四、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开发商的此种根本违约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但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交易,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五、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六、无法得到贷款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七、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八、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九、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商品房是特殊的商品,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房屋给与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只有具备法定的手续、履行法定的程序,房地产开发商才能开发、销售房屋。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小产权房”买卖,即属于无效买卖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撤销,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不由当事人决定。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购房屋应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交购房款。此外,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开发商降价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或者已购房屋贬值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即购房人要求退房的法定事由。除上述法定情形有权要求退房外,购房人欲要求开发商退房,必须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出卖人不同意解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购房人非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开发商同意退房的同时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退房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9,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法律

一、关于小女儿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产权)的问题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像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以登记为要件的形式,所有权自登记之时起移转,只签订了合同,哪怕是经过公证的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都不会移转给买受人。  也就是说,(1)如果小女儿和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小女儿就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的主人,该房屋就是小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再是老人的遗产了,其他任何都无权要求分割,小女儿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2)如果小女儿和老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按照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小女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她只享有对老人的债权,即小女儿不能成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儿只能依据自己和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老人去给她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如果老人不去办登记,小女儿可以要求老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退还买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办理过公证的房屋买卖交易的效力  办理过公证,只能证明该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况,即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瑕疵,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该合同履行。  应当注意的是,办理过公证,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公证只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保证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到房管局办理登记。  三、大儿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弃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后是否还有权利来分割作为遗产的该套房屋。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其次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上所谓的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继承人明确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3、继承权放弃的期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在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进行。只有在这段时间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观意义上的期待继承权,故不存在放弃与否的问题。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未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大儿子在内的其他子女,虽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过放弃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继承人老人还在世,继承并未开始(因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大儿子等人那是并没有既得的继承权,故他们那时所作出的放弃,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且老人去世,继承开始后,他们均为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故他们并没有丧失对老人遗产房屋的继承权,他们有权要求将房屋作为老人的遗产来分割。  四、小女儿的权利如何保护  如果小女儿在老人在世时就已经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就是小女儿一个人的,此时小女儿的权利没有任何危险。  如果小女儿在老人在世时没有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小女儿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她只享有对老人的债权,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过世后,房屋作为老人的遗产,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按遗嘱执行;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那该房屋将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间进行分配。此时,小女儿有如下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1)小女儿和老人之间订立有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老人没有去为小女儿办理登记,老人构成违约,小女儿是老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老人退还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由于我国的继承是债权债务概括继承,故所有的继承人在继承老人的遗产前,老人的遗产首先要用来偿还老人所欠的外债,如有剩余才能分给其继承人。因此,小女儿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老人的遗产,包括这套房屋首先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来偿还老人欠自己的债务,如果有剩余,才能在所有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2)由于从2001-2008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儿住在一起,小女儿对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小女儿可以自己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在老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完毕后,就剩余部分进行分割时,多分给自己一些。
法律和法规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目前我国并没有具体针对房价的法律. 但是我国有价格法,和限制非法倒卖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包括了价格)的法律. 如《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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