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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假多少天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开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假多少天

2,哺乳假的规定

1、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女职工在享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具体是指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的80%发给。还有疑问去问问胡律师网

哺乳假的规定

3,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4,关于哺乳假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这个就要看你跟公司怎么协商了,一般实际操作中往返时间加上哺乳时间肯定不会让你超太久,法律上规定死了但人是活的,这个还是要你跟单位的关系,要是单位比较人性化,可能就不会跟你太计较。你现在扭着这个条款来扯是没有多大用处,作为用人单位,他每天给了你1个小时的哺乳期,然后可能最多给你30分钟的车程,在实际情况中不乏很多家庭是让家里的人把孩子抱到员工单位来找个地方喂。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好好跟单位协商吧,别为了这个跟单位闹太僵,吃亏的是你自己。最后两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生双胞胎的话,那每天每个小孩的哺乳期为1个小时,也就是合计为2个小时,回家哺乳往返途中时间额外计算。

5,哺乳假国家规定有多久的呢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 哺乳期保护标准: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6,哺乳假规定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前假和哺乳假有最新规定!!对于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有些情况单位必须批准。   根据2007年4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对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具体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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