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诉地点有规定吗,合同纠纷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2 11:04:33
1,合同纠纷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吗
合同纠纷不是只能去被告所在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起诉有没有地点的限制
合同起诉地点有规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合同纠纷能否在合同签约地起诉
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签约地起诉,但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合同纠纷的诉讼地点可以约定吗
合同可以约定起诉地点为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法院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起诉,比如 合同当事人 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合同诉讼管辖地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合同诉讼地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
3、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6,合同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合同纠纷,可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起诉法院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还可以约定由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受理地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可以在双方中所在地中任选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沈阳是被告所在地,山东是汇款地即合同履行地,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你可以在山东起诉。
7,关于合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你好,如果南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中之一的话,约定南京管辖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是,那就是违反管辖权的规定的。如果是南京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话,案件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上诉,江苏省高院是会撤销原判决的;就算是当时人不上诉,江苏省高院也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而法院。案件会回到五种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所以没有管辖权而约定管辖的是没有实际作用的。《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与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民商事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争议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时,则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然不属于合同纠纷的也有单独规定。所以,您所求证事项成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可见自由鸟所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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