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定金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关于买卖房屋中的定金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6 00:02:44
1,关于买卖房屋中的定金问题
1、定金合同签订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准。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2、本案中,卖方拒绝接受余下的15000元定金,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因此定金合同金额应为5000元,而不是2万元,所以按照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1万元。定金合同的性质是实践合同,即如果约定的定金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付的定金为准。所以应当是按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要回了,因为定金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标准。按照定金罚则b要不回定金了。、2000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经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定金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百—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5000,当时你交的只是5000,虽然说是1.5万,但是钱只有5000如果乙方所收金额只有5000,那么赔付也只有按5000赔付。
2,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的处理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按约履行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单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房屋买卖中涉及的定金条款问题
回答问题一: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卖协议无效。所以,你们双方在房屋买卖时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所以,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原款。再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定金属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之一,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你们之间签订的定金协议是为了保证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中出卖人履行义务,但此时买卖合同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定金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收取定金的一方只需要返还定金,没有双倍返还的义务。回答问题二:在问题一中已经确定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那么出卖人是否有处分权不会改变合同无效的结果,所以在此讨论就没有任何意义。首先看是谁违约了。如果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原款。如果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对买受人来说则更是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只要签订了合同,不管定金付与未付,房子不买了就是违约,应该承担合同中写明的,如赔偿双倍定金,给付中介费用等责任。定金合同从出具定金手续时已经成立了。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依据定金法则来处理如果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则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定金返还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只是对这个损失的举证比较困难而已)你好,为了便于理解,分条分析: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理论上来讲,这样的合同叫效力待定合同,即效力待确定,如果签合同的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处分权,但事后他取得了处分权,那么自他取得处分权时合同就成为有效地合同了。如果签合同时他没有处分权,也没有代理权,但是事后得到了权利人的认可,这时候合同也是有效地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认可该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2、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也就是说,当主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时,买受人就不能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了,而是只能要求他返还定金。3、如果主合同无效是因出卖方的原因造成的,并且该合同无效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也叫先合同义务,合同法42条规定)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4、(你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是出卖人反悔想违约,那么买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出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法律对定金数额有限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卖协议无效。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所以,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原款。2,根据上述规定,你只能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而不能双倍返还。如有帮助请采纳!!
4,房屋定金法律如何规定
房屋定金法律规定如下: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定金无效。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应以该定金赔偿,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以该定金双倍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认购书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6,房子退定金的最好办法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话,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买方违约的话,不能要回定金。2、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得到双倍的定金。3、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如果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的话,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违约要求退还定金。4、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的,定金应当返还买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更多4条家庭装修就是要多学多看的,建材市场要经常跑。起码要了解行情,如果不了解行情。装修预算方面会有很大的问题,其次是找装修公司和施工队,一定要选好。直接影响装修的结果。另外提醒业主应该注意的有:不要对市场上的所谓大公司盲目迷信,要多走、多看、多谈几家公司,对公司的内部施工程序、质量要求要多了解,要看看装饰公司装饰好的房间以及正在装饰中的房间的情况,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以及使用材料的情况,多跑市场,对价格要做到心里有数,不要砍价过低,价格太低装饰公司是挣不到钱的,只有从材料上做手脚,所以不要压价太狠。同时要是楼主有更多问题可以去爱居者装修版块看看,上面还可以在线提问。买房定金不退怎么办?1、首先,我们买房的时候,交了定金之后,是会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是有相关的条款的,而且该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条文规定的,一般上面都会明确写明,如果是买房的原因是不会退给你的,如果是卖方的缘故是需要双倍退回定金的,这点我们需要明白。2、当如果是我们个人原因导致的,我们其实是无法投诉对方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已经注明了,此时,我们只能找开发商进行协商退回,对方也不一定必须退回的,我们需要找到正当的理由,例如:我们贷款批示不下来,这种外在的原因,一般开发商也会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全额退款或者部分退款的。3、如果是卖方也就是开发商导致的话,我们是可以拿着房屋预售合同直接找对方,要求对方履行上面的合同条款进行退款的,这个合同看似不是很重要,但却在关键时刻是非常有用的,一般开发商只能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是双倍退款,我们需要先自己去找开发商。4、如果我们个人找开发商退回定金无果的话,我们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一般可以首先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报案解决,这个其实很简单,也就是找派出所反应这个问题,其实部门我们找了不一定有效果,派出所一般会介入进行调查的,确保开发商不会跑路,从而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买房定金不退怎么办?1、首先,我们买房的时候,交了定金之后,是会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是有相关的条款的,而且该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条文规定的,一般上面都会明确写明,如果是买房的原因是不会退给你的,如果是卖方的缘故是需要双倍退回定金的,这点我们需要明白。2、当如果是我们个人原因导致的,我们其实是无法投诉对方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已经注明了,此时,我们只能找开发商进行协商退回,对方也不一定必须退回的,我们需要找到正当的理由,例如:我们贷款批示不下来,这种外在的原因,一般开发商也会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全额退款或者部分退款的。3、如果是卖方也就是开发商导致的话,我们是可以拿着房屋预售合同直接找对方,要求对方履行上面的合同条款进行退款的,这个合同看似不是很重要,但却在关键时刻是非常有用的,一般开发商只能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是双倍退款,我们需要先自己去找开发商。4、如果我们个人找开发商退回定金无果的话,我们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一般可以首先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报案解决,这个其实很简单,也就是找派出所反应这个问题,其实部门我们找了不一定有效果,派出所一般会介入进行调查的,确保开发商不会跑路,从而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7,什么是定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罚则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件非常多。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应该返还?是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欲解决这一问题,张付杰律师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说明条款的效力、定金的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有效的处理办法。一、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购书是一种意向书;二是认购书本身即为正式的买卖合同;三是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约明部分合同条款,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明确了认购人与开发商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二、商品房认购书所涉定金性质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双重性,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等五大类型。张付杰律师认为,认购书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认购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担保开发商履行认购书中预留商品房义务的作用,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三、商品房认购书说明条款效力实践中,大多商品房认购书会在“说明栏”载明: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前出卖人已向认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出卖人已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选填内容,认购人对上述合同约定条款、选填内容无异议或者类似内容(以下简称说明条款)。法院在判决中,对认购书中说明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不一。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谈判磋商其他合同条款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而继续磋商是认购人的一项主要合同权利,而认购书中的说明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认购人及格式条款承诺人对继续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限制,因而说明条款属于限制开发商责任和排除认购人主要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该条内容看,格式条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非必然无效,还必须满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条件。四、签订认购书后未签正式买卖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处理张付杰律师多承办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因故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时,基本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有区别的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1、适用定金罚则无权要求定金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种情形又具体包括:在认购书中没有说明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对说明条款无异议的情形下,认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但开发商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若认购人仍以双方对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不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退还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情形又包括:在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的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此外,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且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认购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提出的理由正当合理的,若认购人由此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 3、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双倍返还 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称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形,此时应判令开发商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8,关于租房定金的法律问题
1、这是一个不完整的租房合同,但是有效,可以根据生活经验与交易惯例补足它。因为日常的租赁合同,都是交了定金后即时入住的,如你所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他还没有来住,那这两个月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所以,虽然没有生效时间,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交易惯例推断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比如几天之内,象两个月这么长的时间,早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标准,你朋友当然可以把房子再行出租给他人。 2、由于对方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你朋友也无从联系。所以,大可以不理他。当然,你朋友要和新的租户签订好租赁合同,尤其要明确合同的主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作和那个交了定金的人打官司用。 3、由于是对方违约在先,所以,如果他找上门来,200元的定金自然不需要返还。如果他要告到法院,问你朋友要4000元的违约金。这个更好办,你朋友可以反诉是他先违约,可以选择也让他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而且,根据我的判断,你朋友胜诉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那个交了200元定金的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2、该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期限、入住日期、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你朋友在他没有租住事实,而且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转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回来主张,最好返还200元定金,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扣除定金的情形。希望我的答案能够令您满意从法律上讲,定金应是“上家卖房、下家买房”的担保,上家违反约定不卖房应向下家双倍返还定金;下家违反约定不买房无权要求上家返还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由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为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下定金时遵循下面四个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综上所述,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在订立定金时,一定要注意交付定金的条件、目的及交付方式等,因为定金一旦订立,想到反悔,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一、定金合同是附随合同,既然住合同都没有签订,连租金、租期都没规定,就是说租赁合同都不存在,定金合同自然不生效。很明显,你朋友的书面规定“任何一方违约”,这个违约违了什么约定?既然没有任何约定,又从何谈违约两字。放心的出租吧,如果说违约,对方交了了定金却没有入住,已经用实际行为宣布了他不会履行合同,所以既然对方明确不会履约,你朋友又何苦等他呢!当然200块要还的,因为定金合同不成立,所以不能适用定金规则。第一。定金有不同种类。按照行业惯例,房屋租赁合同一般自承租人入住时生效,所以你的案件不涉及合同的解除,而是合同已经达成合意而成立,但尚未生效,故你支付的定金属于成约定金,是为保证合同生效而设。。。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一般来说也适用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理,但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就是说约定不随主合同无效而不发生效力。但成约定金合同从性质上说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因为它发生在主合同生效之前。须知合同无效跟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法定的,即只有发生法定事由,合同才属无效。第二。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你的做法是违背这个原则的,法律不会允许,相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因为是民事领域,法院不会主动干涉。可以明确的是,对方可以给你一个合理的期限或按事先约定的入住的期限,如果你在此期间内不践行诚信原则,使合同生效,则对方可以另行订约,而不承担定金双倍赔偿责任。1,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依附主合同成立才成立。如果你朋友定的仅仅是定金协议并未明确出租房屋合同的具体事项,那么该定金合同尚未生效,遂不存在毁约问题。2,定金200应该返还,属于不当得利
9,关于房屋订金定金
开发商这边首先要看五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厦门市建委负责开工审批等项工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另外想告诉你的是“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 另外一定要问开发商的是,该小区属于什么性质,换句话说一定要让开发商亲口说出房子的产权年限,很多开发商都是你不问,不会主动告诉你产权年限。不要听开发商跟你拐弯抹角的说什么住宅啊,公寓式啊,这些字样都是在避重就轻,你就直接问房子产权到底多少年。 另外建议你的朋友现在网上查一查未来3-5年该小区周边的政府规划,看看未来3-5年该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等附属设施的规划。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我国发法通则和《担保法》八十九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一般在房地产商正式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并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订金★订金,有时称诚意金。是当事人为承诺自己的履约诚意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若合同双方无法最终签署协议,则对方无权扣留当事人所支付的为表达履约诚意而支付的金额。订金在房地产销售中一般是在未正式开盘前,对有意向购买的客户收取的一定数量的金额,若客户在房地产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前,提出退订,则房产商无权扣留其订金。违约金★违约金是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但主要体现惩罚性。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在主观上有过错,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买房必看: “五证两书”什么是五证两书?参看下方!一、销售商品房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符合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可证》;除付清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筑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定为外销的商品住宅,还应发给《商品住宅外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一照”指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48"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都不同。房屋定金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根据合同约定不同,分为:立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定金的法律后果: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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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定金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关于 房屋 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