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保费直接付给员工有效吗

常言道:不做死不会死。公司的做法是在挖坑自埋呀!

劳动合同中约定将社保费直接付给员工有效吗

2,请帮我找一家福清本地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网址是什么,网络上查查看,要什么方面法律业务专长,有的是公司法专长,有的是员工持股、股份改制、股权转让方面专长,有的是房地产、矿产能源、建筑工程方面专长,有的是金融、保险法、担保法专长,有的是涉外商务、涉外婚姻,有的是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有的是刑事辩护专长,有的还有进行商务谈判,有的还有是海商、海事方面专长,有的是公司治理、有的是公司兼并收购方面专长,还有的是商务谈判专家高手

请帮我找一家福清本地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3,200分请律师来看学校违反合同不履行强行扣留钱我可以通过什

可以向福清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按照约定退款,关键是交款时有无退款的约定,约定是否明确,如果有明确的四年后全额退回所缴纳的款项的文字,应该能够胜诉的

200分请律师来看学校违反合同不履行强行扣留钱我可以通过什

4,福清罗敏福案件结的怎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闽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生,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敏福,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陈明生因与被上诉人叶小英、罗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明生,被上诉人叶小英的委托代理人陈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罗敏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明生原审起诉称,叶小英、罗敏福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12日向陈明生借款1131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期一年,利息为339.3万元,本息共计1470.3万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条》。陈明生通过儿子陈晓鑫银行账户汇入罗敏福账户1000万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131万元。借款期满后,叶小英、罗敏福未偿还借款,故请求判令叶小英、罗敏福限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47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5%计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叶小英答辩称,(一)叶小英不曾向陈明生借款,对罗敏福是否向陈明生借款并不知情,因此,叶小英、罗敏福与陈明生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二)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借条》是真实的,不代表陈明生履行了出借行为,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借款金额。(三)陈明生关于借款本金为1131万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陈明生没有证据证明向叶小英、罗敏福出借131万元现金。双方未约定利率,故不存在利息,1470万元不是1131万元本金加利息339万元构成的。(四)陈明生关于约定月利率为2.5%的主张没有依据,如果要计算利息,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调整。(五)陈明生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没有依据。罗敏福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借款金额只有1000万元,剩下470万元是高额利息。原审判决查明,叶小英与罗敏福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12日,叶小英、罗敏福向陈明生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向陈明生借现金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万元正。”《借条》由罗敏福、叶小英分别签名、捺手印。当日,陈明生委托其儿子陈晓鑫通过中国银行的账户转账1000万元至罗敏福的账户。在原审诉讼中,陈明生陈述其实际出借的1131万元款项中,除1000万元转帐支付外,有81万元系之前借款的累积,另50万元系在出具《借条》前一周出借的。原审判决认为,叶小英、罗敏福于2011年10月12日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凭证、证人陈晓鑫证言等证据证明了叶小英、罗敏福向陈明生借款的事实。《借条》虽写明借款1470万元,但陈明生表示实际出借款项为1131万元,其在起诉状中称以现金方式支付131万元,在庭审中却自述81万元为之前借款累积,50万元在出具《借条》前一周另外出借的,前后表述内容存在矛盾,亦未对131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通过汇款方式出借的1000万元款项叶小英、罗敏福应予偿还;对陈明生关于另131万元借款偿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还款时间,陈明生可随时要求还款。陈明生与叶小英、罗敏福对本案借款有约定利息无异议,但《借条》未载明双方约定的利率,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本案借款月利率可自借款之日2011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陈明生诉请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叶小英、罗敏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生偿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宣判后,陈明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明生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借款金额错误。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131万元,包含《借条》出具当天从银行汇款1000万元,以及之前借款81万元与《借条》出具前一周借款50万元的累积。该81万元及50万元在出具《借条》时作为现金结算,陈明生在庭审陈述及《起诉状》中表述的借款形成经过并不矛盾。叶小英、罗敏福主张470万元为高额利息,却未合理解释利息的计算,违背常理,不应被采纳。(二)原审判决关于利率的认定错误。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虽然没有在《借条》上记载,但借款现金1131万元加上一年的利息339.3万元,共计1470万元,能够与《借条》上的借款总金额相印证。而且,罗敏福在原审诉讼中已确认有约定利息,叶小英也在答辩中认为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明显偏高,应予调整。因此,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是客观事实,原审判决以双方对利率约定发生争议为由,判决借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叶小英、罗敏福向陈明生偿付借款本金11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叶小英、罗敏福承担。被上诉人叶小英答辩称,(一)其未曾向陈明生借款,亦不知罗敏福是否有向陈明生借款。(二)《借条》仅证明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代表出借人履行了出借行为。即使有借款,证据表明借款本金仅为1000万元,陈明生主张的另有出借131万元没有证据证明,且对该现金借款形成经过陈述自相矛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5%,陈明生以利息反推借款金额的方法存在逻辑错误。(三)虽然罗敏福认为《借条》中470万元属于高额利息,但这不代表双方对利率有明确约定,在双方对利率有无约定有争议且不能证明利率多少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关于利率的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四)叶小英在原审中没有承认双方有约定利率,仅表述如果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该约定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调整。(五)除1000万元外,其余470万元款项属于未实际发生的借款,不应直接认定为利息。本案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故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罗敏福答辩称,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借款回报是470万元,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其愿意按规定还本付息。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二、讼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及利率的计算标准。本院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举证、质证及陈述,作以下分析与认定。一、关于讼争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陈明生、罗敏福对《借条》中借款金额系由借款本金及借款一年应支付的利息所组成没有异议,因陈明生、罗敏福系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对二人共同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叶小英主张《借条》中约定的金额系借款金额,但该主张与罗敏福、陈明生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故不予采纳。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出借款项金额发生争议,故陈明生作为出借人应对自己出借款项的金额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因《借条》记载的金额系陈明生出借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金额的总和,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在《借条》出具当日,陈明生已向罗敏福支付借款100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叶小英认为其没有向陈明生借款与事实不符,且亦与其自身陈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陈明生主张其另现金出借了131万元,但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叶小英、罗敏福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陈明生主张借款本金为1131万元本院亦不予确认。本院认定,陈明生出借给叶小英、罗敏福的款项为1000万元,叶小英、罗敏福应当偿还。二、关于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及利率标准的确定综上分析,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借条》记载“兹向陈明生借现金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万元正”系由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一年借款利息470万元组成。罗敏福主张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47%,陈明生主张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30%,双方之间对利率约定多少产生争议,且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该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叶小英、罗敏福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的利息。叶小英认为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和利率,只能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关于利率计算标准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陈明生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叶小英、罗敏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叶小英、罗敏福负担97400元,由陈明生负担126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叶小英、罗敏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叶小英、罗敏福负担27600元,由陈明生负担16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为民代理审判员  程光毅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霞

5,在工作中手受伤了老板为什么不肯赔钱

首先要有合同,如果是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认定工伤,如果没合同,就算是工伤,打官司也很麻烦
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就好办,没有钱要老板赔钱就不太同意了,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相关法律
你公司有买社保没? 里面包括工伤医疗保险,公司可以出面帮你报销费用。

6,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工伤认定申请,60天内得到《工伤认定结论书》,待伤情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60天内得到鉴定结果,根据鉴定等级向社保申请伤残津贴,30天内审核拨付下来就可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即使还在继续上班也应先拿到手的。 辞职时,根据当地规定的标准得到另外两金。

7,没有房主的委托公证我与第三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如果房主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在二手房买卖中,和卖房签订买卖合同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针对买房的各个细节做好约定俗成,为避免日后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即便日后不幸出现了纠纷,说理也有凭证可依。所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房的买卖合同更需要深入了解一些细节,今天爱福清网就来说一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确认屋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签,必须合适屋主的身份的真实性,屋主证件的真实性与其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尤其在没有第三方有力保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应该引起广大二手房买家的注意;确认房屋面积:确认房屋的面积包括三个方面: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这里指的是房子的水电等方面,验房的时候要打开水龙头看看水质和水压方面的情况,观察电线,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以免夏天开不了空调。顺便也打开电视看看能收到多少台。现在一般都安装数字电视,可看看屋主是否已经安装;注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地产的过户时间;注明费用交接时间:一定要注明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了解以后的居住费用:房子买下来了以后就是自己住,对小区的收费也必须做个全面的了解,例如关乎日常生活的水电煤是必须要了解的,此外还有物业以及停车费用的收取要了解;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这点非常重要。
第一,你可以通过合同起诉业主,要求配合过户.第二,叫业主赔双倍定金或者自己协商赔偿(你看看你的合同超过一天是怎么赔偿的)你只要保留好业主不配合过户的证据,方便以后赔偿问题搞不定,需要打官司做后招吧!第三,你不用担心交首期业主在拖时间,你现在需要中介配合你,中介有权利督促交易流程的.所以你现在有问题就找中介.如果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你向法院起诉查封,到时业主一房多卖,而且应该可以赔偿你总楼价的20%如果业主一直消失不见,一般如果大公司的话,会有法律部帮你发个函催业主于什么时候去过户的.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去的话,那就会由法院查封此物业,然后拍卖来赔偿你的 .如果你找的是小公司,没有法律部,那就只能你自己请律师了.

文章TAG:福清合同法律师有哪些福清  合同  合同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