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医师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作出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第三,因大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的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其健康。母婴 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母婴 保健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1/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防治结合、医疗保险服务与自我相结合的原则保健,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1/的领导,将母婴 保健各项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发展全市/。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1/赔偿责任制度。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1/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母婴-1/。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作母婴-1/。第五条【民事义务】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1/Law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6、 母婴 保健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律是为了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它于1995年6月1日生效。为了确保各项事业的发展,该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物质援助,使母亲和婴儿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母婴-1/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促进先进实用的母婴-1/技术和普及。
7、 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 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1/、(一)与母婴-1/相关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必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其他与生育、节育、不孕不育相关的生殖服务保健。延伸信息:违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第四十条-0 保健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能取得母婴-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母婴 保健法的立法依据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母婴 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援助,使母亲和婴儿能够获得医疗保健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事业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 保健工作。母婴 保健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民族工作母婴-1/,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对民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母婴-1/。
国家鼓励和支持母婴-1/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促进先进实用的母婴-1/技术和普及。第六条对在母婴-1/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对妇幼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各级妇幼机构和网络,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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