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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地役权举例说明谢谢

比如,甲和乙的农田相邻,甲为浇灌自家农田必须从乙的农田里挖一条渠,此时甲可以和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付给乙一定的报酬,从而取得从乙的农田挖渠的权利。甲就叫做需役地人,乙就叫做供役地人。

求地役权举例说明谢谢

2,什么是地役权

举个例子吧: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什么是地役权

3,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哪位能帮我举例解释一下吗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举例的话: 1、通行地役权:A、B为兄弟,分家后A取得前院,B取得后排房屋,B要想到自己的土地房屋上,必须通过A的地界。 2、取水地役权,A村有条河流过,相邻的B村没水喝,必须引水通过A村; 3、眺望地役权,A、B为前后院邻居,A盖了2层小楼,为了看远处的景致,A给B100块钱,约定B不能盖高于2层的小楼,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 4、采光地役权,A、B为前后院邻居,B发现A准备该2层小楼,B害怕挡住他的光线,给A钱约定不能盖太高; 5、还有排污地役权、支撑地役权等,看名字就知道啥意思了。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哪位能帮我举例解释一下吗

4,地役权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5,地役权有哪些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几项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来说: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地役权合同通常是有偿的。如果是有偿的,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也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6,请问一下物权里的地役权这个概念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谢谢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比如: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职工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释可以帮助你理解!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可以被身体感知到的、实在的物体。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动产的矛盾体,那就是不能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用益物权: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个物体(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学过高一政治的话应该知道,商品拥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换价值就是指这个东西值多少钱。这两个概念对应在法学上就是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大用途)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是 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地役权:这是一个语文上的倒装,正确语序应当是“役地权”。役,就是驱使、驾驭、利用的意思,那么这个“役地权”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为奴役)一块地的权利。显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权就是指 将他人某块地的某些功效归自己使用的权利。举个例子:花钱在别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广告。罗嗦一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质权:上面讲到过担保物权,就是说某样东西值多少钱、可以用来换多少钱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你可以用“人质”这词去类推理解,质权,一般说来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需要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是动产,少部分还有股权之类的权利)交付给别人(也就是把某样东西作为“人质”给别人看管),用来担保你的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实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确实跟真的人质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担保完成,你的东西自然还给你,“质权”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个“人质”拿走了不还给你了——可能唯一的区别就是流不流血了。希望能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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