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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如何能评残

可以评残,是否构成伤残要做伤残鉴才能知道。

工伤如何能评残

2,评残标准

眼睛、耳朵分别评定伤残等级。你的父亲已经超过了60周岁,按照18年计算。详询QQ123212467

评残标准

3,工伤骨折评残的标准

有可能评十级,符合: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这是工伤评残标准中的内容,你可以查一下,或者咨询法医。
可以,最大的可能是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中十级伤残内容: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你伤情的严重程度介于这两条之间,所以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是没有问题的!

工伤骨折评残的标准

4,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评残等级的分级原则是: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工伤评残等级标准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百度百科链接为:http://baike.baidu.com/link?url=5ewryz7s9ezsnvvm7g9-d-wolxwn62vkbcmk4gebq3bqcfwbhiik-yre7j5vbbjwwk8lzmva5vhqd_bvvg-bqa

5,评残是怎么区分级别的级数越大是否表示残废越大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流动受限;c. 断续工作;d.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1/4页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级数越低代表伤残越严重,望采纳!

6,关于工伤评残的标准或规定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 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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