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

B “欠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二是企业经营者违法违规,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低下。因此①②入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

2,劳动法第五十条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走程序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看来是不能指望他们为劳动者说话了。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什么作用1、平等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2、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关于员工离职薪金发放的规定我看了劳动法第五十条但是有点不

如果是这样,你得4月15号回来拿工资了。公司此种做法确实不妥当,应当在离职时一并结算完工资才近情理。如果为此你申请劳动仲裁,不能获得支持,同时也费时费力的不讨好。
根据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员工离职,单位最晚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现实当中,有的单位会以还没有当月结算工资的日子往后拖延,由于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变更为一年,因此为了单位方便结算,员工也可以等到工资结算日再去领,如果到时单位还不给,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只要从离职起一年内都可以.

6,劳动法第50条是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武汉启法通律师: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在获得另一个月的补偿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7,懂点劳动法的帮帮忙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你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这个问题你得侧面分析,你们单位也有可能资金流转有问题,所以不能按时发工资,但是他又没说补给你发,就是拖着发,这种情况你起诉不了他,法律也不外乎一个情字,站在企业这边也有难处。另外,你要辞职就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这是必须的,如果他不给你拖欠的工资,那么你可以去劳动部门起诉他,最主要你要有证据,书面证据,能证明他就是不给你开资拖欠你工资,还有不交保险是不对的,这个就是个证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只能说这些大概意思,你自己研究一下。
可以 自己辞职 要是不批,可以找劳动局
能要到工资就好吧,别想后面那些了,斗不过人家的
首先要提前一个月写下辞职书,然后到下个月的那天就去找财务,如果不给工资,先去找当地的村委会,如果村委会不管就去找劳动局吧!现在不比以前,他们会帮你要的,至于你说的不买保险可以付双倍工资是不可能的

8,劳动法50岁以上人群

你是男的还是女的,男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的是55周岁。如果你是男的,那就还在法定工作年龄之内,你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投诉你的单位,要求单位,为你签订合同,补足加班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你是女的,而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你的情况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得不到劳动法律的保障。
60岁在我国已经属于退休,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发生争议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决。比如:60岁的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就按照人身伤害诉讼到法院申请赔偿,或者与雇主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9,劳动合同法50条解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一、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门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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