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合同履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有

【福久教育为您解答】解析:答案ABD.解除合同,保证合同履行不是合同中止的后果,只有ABD这三种形式。

2合同履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有

2,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针对权益受到侵害的部分赔偿损失或采取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的其他补救措施;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3,诉讼时效中止有哪些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保护在法律规定的实体上利益。

诉讼时效中止有哪些法律效力

4,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3.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无约定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5,中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没有关于中止合同的规定,单位不能单方面中止合同,单位单方面中止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支付及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广东胡律师:中止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同意;单位无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单位要中止了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半年-一年补1个月,未满半年补半个月),中止合同后单位不需要再跟你支付社保。

6,解除合同与中止履行得效果

中止的意思是暂时停止,可以恢复履行。《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其实,如果演员不能按时演出,公司可以按照演出合同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付的报酬,以及其他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在演艺的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及违约责任,如无 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合同已无履行之可能,可即行解除。
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债权人变动未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该中止只是暂时的,待阻碍履行的条件消失后,当事人应继续履行。 从案例看,公司可解除合同,但不满足中止履行的条件。

7,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有哪些法律后果

老职工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的法律后果是指: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入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上述法律后果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中作了规定。 第二,因老职工主观原因长期不履行劳动合同达3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老职工长期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老职工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有关损失。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中止具备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停产息工、放长假、厂内待岗等,都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2、劳动者中止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造成劳动合同中止。例如,劳动者应征服兵役、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拘押、失踪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等,都是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中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例如,协议借用、停薪留职等,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8,什么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您好,一、什么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二、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下对合同终止的事由逐一作简要介绍。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9,合同的中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中止与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何区别?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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