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193条合同法203条借款三仟元就要判刑吗

1、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贷款诈骗罪的起刑点是1万元。2、诈骗罪起刑点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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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贷还不上会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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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未按约定时间偿还的,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收取逾期利息。 具体措施包括:以房屋抵押的,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即拍卖、变卖房屋,以收回借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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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3条合同法203是什么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二、《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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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年刑法266条合同法20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的规定。

5,刑法193合同法283 多少钱才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合同诈骗罪能判刑吗 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能判刑,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扩展资料案例:离职售楼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获刑一离职售楼员隐瞒事实,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款共计167.75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013年8月,王某在厦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16年2月离职。在王某任职期间,其以能够通过“关系”拿到一品房产公司开发的内部认购房源为由,让房产代理公司的老李帮其寻找客户。2015年12月间,王某隐瞒该小区某室房间已通过其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再次将该房源通过老李转让给被害人阿明,并与阿明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的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没有将该合同交付购房人阿明,且未按流程将该合同提交公司。2016年4月25日,王某为继续骗取阿明的信任,隐瞒其无法拿到该套房源及其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事实,在下班时间将阿明带至公司售楼处,以支付该套房产的定金为名,让阿明刷卡支付20万元的“定金”至一品房产公司的账户。王某还盗取公司的“代刷卡进账申请表”,假冒他人签名,将该20万元“定金”伪造成被害人老李在一品房产公司所购房产的追加首付款,以防止一品房产公司发现该款项的差错。在此期间,王某分别从老李处接收阿明支付的定金5万元、更名费15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王某隐瞒其没有房源也没有找“关系”帮忙的事实及后来已离职的身份,通过老李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含阿明在内的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65.5万元。又在未与另一房屋认购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以该房产认购人欲转让该房产为由,通过老李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另两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5万元。2016年3月至7月间,王某仍以可以拿到该小区未开盘的部分房产、店面及已开盘的6套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老李的信任,让其帮忙寻找客户。被害人老李先后向王某介绍了几名客户,并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在此期间,王某从被害人老李处共接收购房款项共计87.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7.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参考资料:福建法院网-离职售楼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获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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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非常好天意康达数控刀具修磨改制涂层刀具18时21分39秒沈 随  总则  一、 为维护本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厂管理规章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润澳家具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三、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苏州润地利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  四、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苏州集团综合办办所有。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一、 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厂办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综合办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办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办申请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办核实,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未经综合办核实和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综合办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厂办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除管理层外的操作工人的雇佣与辞退等手续一律由厂办给予办理。  二、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2)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六条 假期类别:  (1)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基础工资200%、假日按日基础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3) 婚假(本人结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 产育假:  ? 女23周岁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 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基础工资。  ? 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5)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6)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急诊除外),并经主管上级核准。病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休算一天。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 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7) 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发放:三天以内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当月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的5%;五天以上,扣当日基础工资和全部考核奖励工资。  三、 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本厂员工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厂务部负责内容:  (1) 全厂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材料的编撰与修改;  (2) 全厂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 各类培训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及审议;  (4) 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跟踪、考核;  (5) 外聘讲师的联系和招待安排;  (6) 全厂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7) 外派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8) 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拟定与执行;  (9) 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内容:  a) 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b) 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c) 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d) 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e) 受训员工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成果。  第十九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各部门依据岗位的需要和市场、生产发展情况,拟定各类人员培训方案,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厂办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需求,汇编“年度培训计划表”,呈报总经理核签。各项培训课程提报呈核后,厂办应于定期内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员工培训申请”,呈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表”和“员工培训申请”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部门等。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厂办统一印刷,以便上课发给学员。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课题负责监考。  第二十二条 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厂办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各项培训的测验如果缺席,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核及晋升之参考。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估:  (1)每项(期)培训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 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报公司综合办。  (2) 厂办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分析员工培训反馈的情况,比较培训费用,并做书面报告,报总经理签字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外派培训:  (1) 因工作需要外派培训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呈报厂长签字批准,再经由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派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考勤手续。  (2) 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厂办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登录于员工培训档案。  (3) 如有需要,外派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人员。  (4) 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时,应送厂办审核其外派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审核,财务部门不应予付款。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培训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培训安排在假期,应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1、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二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三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第四条 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六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八条 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2、 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不得打私人市话。  第二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并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三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3、 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二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向厂办申请补发。  4、 员工就餐制度  第一条 公司员工未到规定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提前就餐。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后,必须排队打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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