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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中劳动者工作失职的定义及情形

应当先赔偿。

劳动法中劳动者工作失职的定义及情形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有

3,劳动者的含义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

劳动者的含义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合同给付劳动报酬数额及劳动者工作年

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劳动争议都是用人单位消极不作为而引起,例如拒付或少付劳动报酬、拒绝受领工作安排、拒绝更正工作年限等。这种消极不作为的做法,会使劳动者很难收集到其权利受损的任何证据。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劳动者作出辞退决定,劳动者不服决定,而提起诉讼。提出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企业纪律。没有发生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相对方是很难举证的。与之相反,能证明事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多保存在用人单位一方。此时,应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经济地位的差异、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因素,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负担。故在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以及少算工作年限等情形后,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5,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有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问题

公司属于有过错,劳动者就不存在突然离开的问题。 并且没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内,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1、如果你是依法立即辞职的,所以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2、如果你是无故擅自辞职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你合法辞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要求50-100%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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