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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性犯罪真正原因是什么

心理

女性犯罪真正原因是什么

2,女性职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典型

女性职务犯罪?在法律上没有这个区分,不管是男性、女性,只要是职务犯罪都是一样的。

女性职务犯罪的类型有哪些典型

3,古代女子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 赐死 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宫刑: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6幽闭“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清初亳州有一个儒生和他家中的一名婢女相好,儒生的妻子非常妒忌,她得知此事,就取来一些蒜瓣捣碎,塞进婢女的**里,又用针线把**口缝起来。 7.侵猪笼 把女子关到猪笼再丢到水里淹,不少女子活活被淹死 .. 8骑木马 古代女子最严厉的刑罚,将中间的木棍插入女子****,然后拉出去游街,在行进过程中木棍不停动作会将整个生殖器完全破坏。是刑罚之最。

古代女子犯罪会受到哪些惩罚

4,女人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虽然说具体的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来实施,即实际的强奸行为仅能够由男性针对于女性来实施,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刑法理论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立法时的社会背景来看,当时的“性交”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在当代的话,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因此强奸的直接行为人只能是男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女性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可以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并且可以构成间接正犯。举个例子来说, 教唆犯: 1、A女一直怀恨B女,于是诱使暗恋B女的C男对其进行奸淫,本案中A女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并且根据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以其教唆的内容定罪,即本案中A女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2、上述案例中,如果被教唆人,也就是C男年龄未达到14周岁,或C男为精神病人且在强奸行为时正处在发病状态,则C男不构成犯罪,同时A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以强奸罪论处。 帮助犯: 1、A男意欲奸淫C女,要求B女将C女迷晕,则A、B二人共同构成强奸罪,B女为本案的帮助犯。 2、在上例中,同样如果A男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满14周岁),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则A男不构成犯罪,此时B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以强奸罪论处。 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同性之间也可以发生性关系(如gay以及les通过使用工具等方式),因此将来的刑法发展方向,很可能存在男性对于男性、女性对于女性的强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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