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个人律师事务所都要缴纳那些税种不是有限公司的

如果在工商局注册的时候,除了合伙及个人独资这两种情况外,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余外的是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如果注册的是合伙及个人独资这两种性质的公司,需要缴纳的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余外的是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请问个人律师事务所都要缴纳那些税种不是有限公司的

2,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具体如下:(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3,律师事务所有哪几种组织形式开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国资所、个人所、普通合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开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有哪几种组织形式开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4,如果注册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什么样的程序

先由举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是合伙的,要合伙协议)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再持许可手续到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到劳动局办理用工登记,最后刻制公章,律师事务所即成立。
1。注册一家律师事务所需要10万元注册资金;2。需要3名有3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3。按照规定应向当地司法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当然,现在新的《律师法》规定可以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只需一名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就可提出申请。 律师事务所成立后,是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发放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并不是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

5,七十岁可以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吗

不可以,因为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每个省有所不一,但大致一样,详情可以咨询当地司法部门,以下给你做个参考:  一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适合律师执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四)有律师事务所章程和书面合伙(合作)协议;  (五)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二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新设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和申请程序:  1、检索名称。申请人应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和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证明发起人身份、学历和法律(律师)资格的文件原件。  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在一周内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收到山东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律师事务所申报文件。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申请材料呈报期间应接受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门培训一次,培训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出具该发起人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证明。  5、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初审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将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发起人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合作)人协议;  5、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出具的验资报告;  6、执业场所证明(租约或产权证明);  7、发起人登记表;  8、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书;  9、发起人执业经历公证书;  10、发起人与原执业机构人事、业务、档案、财务清结的证明;  11、发起人的律师执业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发起人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保证书;  13、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14、省司法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求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二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五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二)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三)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 (五)经3名执业5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 第九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四)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十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且应符合司法部有关事务所名称检索的规定。其名称依次由上海、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等3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十二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总数不得超过9名,其中兼职律师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三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八)律师事务所终止、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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