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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哪年的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域各镇名村

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哪年的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域各镇名村

3,历史文化名城要什么条件谢谢

申报条件: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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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史文化名城应怎样申报

国务院2008年4月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出了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五项条件: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第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5,宁波对文化古迹的保护

  宁波文化遗产保护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惠阳淡水的相关新闻

《惠阳区淡水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初步方案)(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已出炉,正式的《保护规划》将于4月底出台。 一轴两带四片区多节点 惠阳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保护规划》中对淡水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范围,是根据清末的淡水镇格局来划分的:南起崇雅路,北至东门街,西起淡水河,东至白云五路,总面积约76.58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北起东门街,南至崇雅学校,西起淡水桥头市场,东至白云五路,面积约41.20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街区范围,面积约35.38公顷。根据《保护规划》,核心保护区划分为“一轴、两带、四片区、多节点”的空间结构。其中,“一轴”为古镇历史文化主轴;“两带”为民俗文化体验带、名人文教展示带;“四片区”为传统商业区、祖庙文化区、客家民居区和名人文教区。 将重点展示一批历史街巷 《保护规划》介绍,淡水历史街巷多形成于清代,以传统商业街道和生活巷道为主,主要集中在桥头市场附近。历史街巷十分发达,呈现格网状。街巷格局保存较好,部分街巷仍保留青石板,50米以上的历史街巷有67条。大鱼街批发商、零售商贩较多。杂货街主要经营苏杭布匹商店、山货竹木,中间许多摊档经营日用杂货。泰和街零售商贩较多。三盛街是苏杭布匹商店集中地。对于淡水老城区的街巷保护整治,将根据街巷的历史价值、沿街建筑风貌保存情况以及文物古迹和优秀历史建筑展示需要,确定杂货街、猪行街、猪行东街、猪行街二巷、九头王街、梁屋坪一巷、梁屋坪三巷、塘边村、祖庙前街、泰和街、大鱼街、米街、水巷街、正义街、潘屋巷、牛磅街、东门街、山字头等历史街巷为重点展示历史街巷。严格保护该类街巷的名称、走向、宽度和长度,保持街巷空间连续性和风貌完整性,保护正义街、米街等历史街巷的青石板铺装,恢复其他重点街巷青石板铺装,整治修复沿街建筑传统风貌。10处文保单位“修旧如故”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淡水老城范围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10处,分别是文昌庙、崇雅书院、壶园、邓仲元故居、淡水祖庙遗址、邓氏宗祠、魁星楼、广义会馆、两秀新居、珍合楼,其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历史建筑104处,涵盖庙宇、民宅、宗祠、会馆、书院、茶楼等多种建筑类型。《保护规划》提出,对于淡水老城区内的10处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严格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维修应在专家指导下进行,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对于104处历史建筑,则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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