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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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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的三个划分标准分别是什么

只有两个划分标准,分别是: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二、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企业年金的三个划分标准分别是什么

3,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国外的惯例,在中国称之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在国外实际为PrivatePension,是指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外的部分,基本上跟保险公司经营的有税优、无税优的所有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相对应。这样理解对吗? 郑秉文: 企业补充保险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的第二支柱,2000年统称为企业年金,但不管叫什么,指的都是一件事,那就是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保险,这个地位和概念的界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认为企业补充保险和企业年金是两回事,那就是一种误解。只要稍稍看看原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许多文件就会知道,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基本保险的第二支柱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早已明确的,是多次强调的,不应该产生误解的。 国外英文说的privatepension一般就是指相对于publicpension而言,后者"公共年金"指的就是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而privatepensions即字面的"私人年金"就是指由雇主发起的、一般来说是自愿型的职业年金或称企业年金计划,实际就是企业补充保险,国家不承担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建立。所以,privatepension这个词含义非常明确,就是指雇主发起的补充保险,OECD在2005年发布的《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中说的也非常明确,指的就是企业年金,使用的就是private这个词。这个准则的中文版就是我翻译的,翻译之前我还专门请教了OECD这个准则的制定者和执笔者,也请教了长居中国的外国专家。 大家看看这段原文就会知道,privatepension概念不是"逸言的博客"所理解的那样"指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责任之外的部分,基本上跟保险公司经营的有税优、无税优的所有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相对应",它明确地指出不包括保险。OECD同年还公开发布了《OECD保险公司治理准则》,通篇使用的概念是insurer,而不是privatepension。 所以,保险就是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就是企业补充保险,privatepension就是privatepension,insurer就是insurer,国外基本都是这样理解的。这两个治理准则的中文版都已分别刊登由我和迈克尔主编的《保险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第1辑和第3辑上,大家可以看看,有利于澄清"逸言的博客"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误解。这里就不用多说了。

5,企业年金个人应缴纳多少

简单来说,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其中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同时,为保证在特定时期(如CPI超高)职业年金收益可能面临通胀带来的缩水情况,办法还提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对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拓展资料: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企业年金
1、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2、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3、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缴费金额、个人缴费金额、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都是计划建立之初在计划方案里就规定好的,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公司负责操作年金的部门人员,年金方案的内容。
个人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33%,具体要看当时你们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是怎么样规定个人缴费比例的。
企业对此应该有规定吧?一般会有个年金实施方案的

6,养老保险急

还有养老保险怎么个交法?交多少? 由于你的缴费情况等资料都不掌握,什么时间退休也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因比较专业,你的慢慢学,才会计算。以下是计算方法,你自己按公式套算吧!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话. 请查看 http://www.sd-taishan.gov.cn/sites/taian/ningyang/articles/F00000/1/263686.aspx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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