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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库还能住人啊

那他们用的那部分水费电费不是要住户给平摊出来了啊,不对的啊
别在意得,楼上说得好,可能是困难嘛,不困难也不会在这住嘛
平摊才多少啊?每家每户算下来 就当是扶贫嘛!

小区车库还能住人啊

2,谁可以详细说说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的归属

看《物权法》啊,说的很清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一般来说地上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下的所有权问题就没有明确了。
从法律角度,所谓小区是业主的小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小区内一切公共设施的建造成本都分摊给每个单元住户,也就是说,小区内一切公共设施已由业主们买单了,所以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从法律角度和经济角度上讲:谁投资,产权归谁。但现在小区物业向每个车位收取一定费用(例如200元/月),应该是车辆的看护费,而不是车位的成交价,若是更换物业时,任何物业都无权处置小区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

谁可以详细说说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的归属

3,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是业主还是物业

现在购买车位成了很多有车族购房头疼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车位价格昂贵,很多时候是重金难求,因为小区面积有限,车位有限,这也造成了很多开发商不合理买卖,很多业主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在车位购买方面经常出现纠纷和困惑。下面总结五点注意事项,以供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作为参考:一,看能否办理产权证。业内人士指出,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二,租赁车位有限期20年。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三,人防车库禁止买卖。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四,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五,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是业主还是物业

4,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吗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扩展资料:停车位标价:1、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2、此外,北京市细则还特别提出,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标明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3、除收费计时单位变成按15分钟为1个单位计时外,占道停车还新增了“首小时内”、“首小时后”两档不同的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4、该细则注明,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停车位
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产权为业主共有,并非开发商所有。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有产权证,产权人可自由处置。地下车位为人防车位的,因人防车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产权为国有,但没有产权证,只有经人防办审核的该车位的规划图,由当地人防办保管代持。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1、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2、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权属,就默认业主以同意权属归开发商所有。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扩展资料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公摊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摊建筑面积

5,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究竟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规划内的地下车库,《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规划外的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证,首先必须是专有部位,不在小区业主的公摊范围之内。地上车库,必须是有墙分离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2.2米以上;地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车位之间的分割点),且层高2.2米以上,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
我们都知道地上肯定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是对于地下车库,应该是开发商开发的,属于开发商吧,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不管地上还是地下,都是开发商在收钱。
首先要确定这地下停车场的归属,判定其到底归属何方所有。如果归属人防工程,则无论谁都无权售卖。如果停车场包含业主公摊面积内,属于公共用地,则房开商无权出租或出售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决定车位的使用。但如果停车场是归属房开商所有,那么房开商就可以进行处置,不管是出售还是出租。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参考资料法律快车.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5]
1、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2、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参考律师咨询与解答: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询吧)。
首先要明确小区地下车库是否属公摊面积,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拓展资料公摊面积也就是公用建筑面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6,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归谁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2、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扩展资料: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哎,里面有大量的,看有的。。看简介。就可以看(⊙o⊙)地下停车场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实际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因此,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关于它的使用,有学者认为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  结合我国实际,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在如今的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胀,很多开发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也就是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物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  所以,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  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认为应属于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当业主购买了此房屋时,他也同时拥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权,顶楼部分相当于房屋的附属部分,也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服务,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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