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急1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12-20 1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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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急1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明年下半年国家将出台修改后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届时提高导游报考门槛,由以前的高中、中专学历提高到大学本科。但昨日早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该消息未被证实,明年考导游证的人员应该不会受到学历限制。 据国家旅游局人教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未接到报考导游资格考试门槛提高的相关政策通知,并且称今年考试报名已基本结束,考试正常进行,政策不会改变。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工作人员也表示,国家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改还未立项,并且修改周期较长,明年报考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不会受到学历限制
3,导游人员的工作纪律有些什么啊
1.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既定的旅游计划安排游客参观游览,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如果是由于游客的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计划,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并及时向旅行社报告,根据旅行社指示做出适当的调整。2.在旅行和游览过程中,如有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导游人员应向游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的过程中不得欺骗、威胁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收受商家给予的回扣或其他财物;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游客为自己购买物品。4.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5.导游人员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更不得向游客介绍这类违法活动。
4,导游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5,旅游法规 根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具备哪些条
导游人员良好2113素质的标准是: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导游人员。其素质要求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六个方面。重要性1、有助于增强旅游5261者对导游人员的信任感。导游人员要在旅游者的心目确立有安全感、可信赖、有能力带领旅游者顺利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形象。2、有助于缩短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间的心理距离。4102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是实现优质服务的重要途径。扩展资料导游1653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职责可概括为下述五点:(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专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属,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导游凡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2113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需要的基本知5261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4102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1653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回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答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6,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关于导游的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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