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保险合同不适用的法律是

其实法律看起来较为分散,有多个部门法,但每个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有着某些联系不能绝对的说某某法律绝对不实用保险合同。但还是有些法律对于保险合同而言涉及的较少,如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等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保险合同不适用的法律是

2,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无效的类型主要包括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等三种。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客体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什么保险可以交了几年钱后就不交而且不影响合同效力

万能险可以……
投保时约定的缴费年限是不能更改的,分年期缴的缴费日为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从该日起算60日为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的,自第六十一日起合同效力中止。在宽限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应该在赔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缴费时间你可以申请改为三年缴或五年缴,但那样每年缴费会提高很多!你把你的险种讲清楚些可能会得到更好的答案!一般停缴2个月内保障还是有效的。
投连险或万能险能做到
交3至5年的短期险 终身受益

什么保险可以交了几年钱后就不交而且不影响合同效力

4,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2)恶意的重复保险。(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6,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 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条对保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能发生的事故”是保险的基本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就是保险中的风险,因此风险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倘若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消灭,保险合同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保险合同无效。 6、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7,用什么途径却认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⑥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⑦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二、如果当事人对于是否无效保险合同有争议,应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因此,如果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如保险人没有过错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可以对他方请求偿还费用,其已收取的保险费无需返还。反之,如投保人没有过错,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请求保险费及偿还费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其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予以返还。
一、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 3、合同当事人相互无欺诈行为,也就是双方达到“最大诚信”二、把上面三句话在合适的位置添上一个“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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